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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2期

2022年9月27日,商务部、外汇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决定新设一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着力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笔者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通过对比一般贸易出口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突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创新之处,指导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利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参考性建议。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历程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限定口岸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其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为多品种、小批量、多批次交易特点的小商品出口量身定制。自2017年7月废止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模式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逐步成为推动小商品便捷出口国际市场的合法通道和重要监管模式。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的前身是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2007年,海关总署为了支持浙江义乌小商品出口市场发展,增列“0139”监管方式,为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或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提供简化通关便利。2011年3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义乌市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要求义乌在国际贸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探索“市场采购”等新型贸易方式改革。201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2〕15号),为改革试点保驾护航。2013年4月,商务部、外汇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函》(商贸函〔2013〕189号),批准义乌市自2013年4月18日起正式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2014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增列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2014年10月,8部门联合验收通过义乌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和市场综合管理系统。2014年11月1日,首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货物在义乌海关完成通关手续,标志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在义乌落地实施。

为贯彻国务院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精神,试点地区也逐步扩大。截至2022年9月,全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已扩大至39家(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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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不仅促进了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也推进了外贸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试点以来,外汇局、海关总署、税务局等监管部门不断推动管理政策创新,旨在统一规范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方式,加快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及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助力小商户外贸转型升级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主要惠及的是从前难以获得外贸资质、不能参与或仅在价值链“边缘环节”参与外贸业务的小商户,包括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与一般贸易出口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贸易方式相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商品通关、增值税征收、收汇方式、系统要求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和创新之处(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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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各试点地区的政策红利,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善于探索和挖掘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与其他贸易方式的不同之处,将自身业务特点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创新点相结合,在经营理念和合规意识方面打破传统贸易的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外贸转型升级之路,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在经营理念上,一是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树立品牌意识。根据现有产品组合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情况,遴选出适合出海的产品,打磨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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