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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信用证业务风险防控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4期

新冠疫情以来,大宗商品市场价格震荡愈加剧烈,导致不少风险事件发生。2022年秦皇岛铜精矿失踪事件便与大宗商品单边多头遭遇铜价大幅下跌导致爆雷有关。大宗商品贸易涉及金额大、数量多、交易时间长,一般采用信用证结算,其复杂的运作模式以及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使信用证业务风险也随之增加。本文由一则国际商会DOCDEX裁决引入,以探讨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变动对于信用证业务的影响及相关风险防控建议,为大宗商品信用证的各方避免纠纷提供参考与借鉴。

案例回放

11月12日,开证行I银行开立金额为1400万美元进口燃料油的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运输路径为“任何港口”至“埃及塞得港”。价格术语为“CIF塞得港”,单价每公吨为提单当日普氏欧洲市场含硫量3.5%货物“CIF地中海热亚那—拉瓦拉”报价的最高价、提单日前一个报价和后一个报价(三个报价)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加28.69美元/公吨升水。信用证附加条款(47A)K条款规定“信用证金额可根据上述价格条款上升下降,无须我行修改信用证”。

11月28日,I银行向A银行发送MT799电文,表明:“应我行客户要求,我行提请贵行注意信用证项下发运的货物金额为12988745.50美元并应与所有信用证条款相符。”A银行回电表示:“将忽略此电文提及金额,不会将此电文视为一份信用证修改。该笔信用证金额为1400万美元并根据47A的K条款进行浮动。”12月11日,受益人向A银行提交这笔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其中包括两份提单,提单日期分别为11月6日和11月13日。A银行将全套单据寄送给I银行,支取金额为13201233.70美元。但I银行仅支付了12988745.50美元,并发电向A银行表明,“根据申请人的通知,价格按照提单日为11月13日计算,付款到期日也按照装运日期11月13日计算”。双方银行就该笔信用证应如何支款产生了争议,多次沟通后无果,后向国际商会DOCDEX专家组寻求裁决。

案例分析

贸易双方的博弈

大宗商品贸易采用行业特有的定价机制,买卖双方通常使用浮动计价方式进行报价。以燃料油为例,信用证约定单价为提单日当天及前后一个普氏报价的平均价格再加上一定升水。此种定价方式较为复杂,开证时货物价格尚不确定,后续需查阅外部市场报价计算,导致银行在开证时,难以判断信用证金额是否符合贸易需求,在收到受益人单据时,也难以审核用以计算支款金额的单价是否合理。而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往往会大幅影响申请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分配,容易引起贸易双方对于价格计算的争议。

本案例看似是开证行和交单行对于提交多套提单时如何确定用于计算价格的提单日存在不同理解引发的争议,实则是申请人和受益人面对货物价格下跌情况时对于应结算金额的博弈。站在申请人的角度,货物禁止分批装运,因此必定经由同一航程同时到达同一目的地,但因两次装船日期不同,申请人需要对同批收到的货物按两种不同的价格支付,难免觉得吃亏,因此想力争全部货物按报价更低的较晚提单日来计算金额。但对于受益人来说,货物价格下跌已有不利,更希望按两次提单日分别计价,争取更高的货物价值。

国际商会专家组的意见

在交涉过程中,开证行援引UCP600第31条(b)款“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据此认为两套提单中较晚的提单日期应用于确定价格及付款到期日。但国际商会的意见表明,该条款仅用于核实货物是否按信用证规定及时发运或者单据是否在交单期限内提交。UCP600未对用于计算价格的提单日进行规定。因此,国际商会专家组认为,从信用证条款来理解,每套单据应适用对应的实际提单日来计算单价。

然而,即使确定了价格计算的基准日期,查阅外部市场报价来计算价格,既对开证行存在很大难度,也与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仅审核单据表面的原则相悖。本案例中,开证行在两次电文中表明货物金额、单价计算标准均来自于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因此认为银行无法审核参照外部市场报价的货物单价及金额,所以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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