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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全单批注合同号及信用证号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4期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是开证行凭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可见提交相符交单对受益人(出口商)来讲是必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开证行出于自身的需要,在开立信用证时会要求全单加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明晰全单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的相关惯例和规定,对于受益人制单、开证行拒付及交单行反拒付都是十分重要的。近年来出现了不少关于单据加注合同号及信用证号的拒付案例和纠纷,更加需要银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和整理相关的国际惯例规定和国际商会案例的分析及结论。

全单批注、装运单据和所有单据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业务人员经常会碰到有要求全单批注合同号及信用证号的条款。诸如,所有单据必须引用信用证号和合同号(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L/C NO. AND CONTRACT NO.);所有装运单据必须显示合同号码(ALL SHIPPING DOCUMENTS MUST SHOW CONTRACT NO.);装运单据必须显示信用证号码(SHIPPING DOCUMENTS MUST SHOW L/C NO.);所有单据包括汇票必须显示合同号码(ALL DOCUMENTS INCLUDING DRAFT MUST INDICATE CONTRACT NO.)。信用证受益人在制作单据时要留意类似条款,避免某种单据未按照信用证要求批注被开证行拒付。

ISBP745第A19对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的概念进行了阐释,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电讯传送报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

UCP600和ISBP745中并没有对所有单据(ALL DOCUMENTS)进行阐释,结合字面意思和相关国际商会案例的结论,可以解释为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由于没有明确的解释,也导致实务中出现了不同的标准。

信用证条款中常常规定“一切单据必须标明信用证号码”,实务中往往因汇票未注明信用证号码而被开证行作为不符点,并由此引发开证行和被指定银行或受益人就汇票是否为单据的争议。国际商会在TA590rev中形成了如下结论:“汇票缺少信用证号码的事实不足以作为拒付的理由。”汇票往往是开证行而不是申请人自己要求的,“一切单据”应该与提交给申请人的单据而不是与开证行保留的单据有关。

装运单据与所有单据还是有区别的。装运单据为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电讯传送报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所有单据是除汇票外开证申请人要求的全部单据,是包含电讯传送报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的。可见,所有单据包含的单据更多。

相关国际商会案例分析及结论

2009年秋TA703rev(R730)

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必须以英文形式提交”。交单的汇票是按照以西班牙文预先印就的汇票格式,但其上的汇票金额、到期日、信用证号码和付款人名称都是以英文印就。保兑行认为提交的汇票不可接受,理由是“汇票以外文形式提交”。

国际商会认为,就条款“所有单据必须以英文形式提交”而言,汇票不被视为要求提交的单据之一,除非其是信用证“要求单据”中的要求申请人支付的汇票。之前国际商会意见R564和R654均就同一问题阐述了意见,即阐述了“所有被要求提交的单据必须以英文出具”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因此,提交如此出具的汇票是可以接受的。

2016年秋TA803rev

信用证单据要求“即期汇票,并向开证行支取;所有单据显示合同号和日期”。但在实际交单中,汇票没有显示合同号和日期。指定行拒付受益人,不符点包括“汇票没有显示合同号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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