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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选择信用证兑用方式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5期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定义了信用证的四种兑用方式,分别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实务中,由于申请人不了解四种兑用方式的含义和作用,时常做出错误的选择。开证行应尽可能了解申请人的实际需求,厘清信用证兑用方式和其他条款间的逻辑关系,指导申请人合理选择兑用方式。

信用证兑用方式的不同与趋同

UCP600将四种兑用方式的前三种(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统称为承付(HONOUR),以区别于最后一种兑用方式议付(NEGOTIATION)。可承付信用证下的指定银行承担了类似开证行“付款代理”的角色,但又与“代理”有所不同。因为当指定银行先于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后,如遇开证行因单据不符拒付,指定银行便得不到开证行偿付。此时由于指定银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因而无法以开证行拒付为由从受益人处追回融资款项。指定银行承付的设置虽然在理论上能够为受益人收款提供便利,但实务中由于指定银行担忧其偿付难以获得保障,因而较少愿意按指定行事。议付信用证恰好弥补这一不足。此类信用证通常指定受益人开户行或任意银行议付,指定银行议付之后如果得不到开证行偿付,议付行对受益人仍有追索权。因此,“议付”的概念鼓励指定银行向受益人提供融资,进而便利出口方与进口方之间的贸易结算。

随着实务的不断发展,UCP600时期信用证的功能和结构都发生较大变化,四种兑用方式在以下方面已逐渐趋同。一是指定银行对受益人追索权的问题。较早的认知是只有议付信用证项下指定银行可对受益人追索,如今通常认为任何信用证下指定银行有无追索权取决于指定行与受益人之间签署的融资协议。二是汇票的使用减少,作用减弱。除承兑信用证外,其他类型的信用证对汇票的使用越来越少。除非出于一些国家的特殊要求,信用证是否要求汇票对于交单和融资无太大影响。三是承兑与延期付款的区别不大。除有关汇票的要求,二者在付款期限及融资功能方面已几乎无异。

不同兑用方式对信用证相关条款的影响

选择不同的兑用方式将对信用证其他条款的设置(如付款期限、兑用地点、效地)产生较大影响,开证行应熟知各种兑用方式与相关条款的适配性及对后期审单和融资的影响,才能根据申请人需求合理开立信用证。笔者总结如下。

一是即期付款(BY PAYMENT)仅可用于即期信用证。需注意的是,根据国际商会(ICC)案例TA879,当即期付款信用证指定他行兑用时,不建议加入“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才付款”的表述,且为便利指定银行向受益人提供即期付款,建议加入电索条款。

二是承兑(BY ACCEPTANCE)仅可用于远期信用证,且要求汇票。当指定他行兑用时,汇票付款人(DRAWEE)应为被指定银行。此时,如果信用证付款期限为见票后若干天(XXX DAYS AFTER SIGHT)且被指定银行声明其已按指定行事,付款期限的起算日应为指定银行见单日而非开证行见单日。

三是延期付款(BY DEFER PAYMENT)仅可用于远期信用证,且不要求汇票。付款到期日计算与承兑相同。

四是议付(BY NEGOTIATION)应用最为广泛,适用于即远期、有无汇票等多种场景,但考虑到仅能指定他行兑用,因而指定银行不可设为开证行。若要求提交汇票,汇票付款人始终为开证行。

五是当即期付款、承兑和延期付款的指定银行为开证行时,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将无法被开证行以外的银行融资。

六是注意兑用方式、指定银行及信用证效地三者的匹配。

有关开证时兑用方式选择的案例

笔者选取三则较为典型的案例阐述开证行应如何帮助申请人正确选择兑用方式。

案例一

开证行收到一笔开证申请书,申请书显示如下:到期地点:开证行柜台(EXPIRY PLACE: COUNTER OF THE ISSUING BANK);任意银行议付(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期限:见单后180天(TENOR:AT 180 DAYS AFTER SIGHT)。

该申请存在一个典型错误:兑用方式、指定银行与效地不匹配。由于议付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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