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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小觑的信用证操作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6期

在巴塞尔协议框架下,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该定义可见可能带来操作风险的环节、原因非常多且复杂,特别是在处理国际信用证时更是如此。独立性原则、抽象性原则是处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基本遵循,但这些基本规则在实务中经常会与作为贸易基础的公平、诚信交易原则发生冲突,如一方出现恶意利用规则、不讲诚信甚至欺诈等。此外,这些基本规则在实务中还经常面临与法律准则的矛盾,由于法律遵循的是因果关系,由采信动机加实际造成后果等之间的关系来判决,而不是遵循表面相符独立性、抽象性原则。因此,银行业务人员在处理国际信用证实务时更应小心谨慎,一定要多维度考虑,才能较好地规避操作风险。

案例回放

2021年9月22日,某食品公司向A银行提交开证申请,受益人为法国某出口商,开证金额为300000.00欧元,允许分批,数量金额允许5%增减,商品为羊奶粉,付款条件为提单日后60天(60  DAYS AFTER B/L DATE),自由议付,货物从法国港口装运,目的港广州黄埔港,最迟装运日为2021年10月31日,信用证效期为2021年11月21日,在受益人国家到期。单据要求为:发票、提单、箱单、分析证、产地证、健康证、ISPM15/IPPC证明。

A银行11月22日和11月29日收到交单银行催承兑的报文,经查A银行并未收到相关单据,因此A银行于12月1日答复对方未收到单据,请其提供相关快件号码以便追踪单据下落。12月3日,A银行收到来单,金额299700.00欧元。A银行经办人员发现该单存在诸多疑点:对方交单面函体现出单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而且注明单证相符,但其寄出的快件显示的收件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相差24天之久;提单的背面条款字迹明显偏暗;所有单据背面条款的底部都有一道黑线;健康证没有钢印痕迹。此时开证申请人来电告知A行,称受益人邮件通知他们正补制产地证、健康证及提单,但何时可以补制完成并不确定。申请人认为对方提交的单据为彩色扫描件而非正本单据,凭该单据无法清关、提货,且货物已滞港,要求A银行对外拒付。

作为开证行,银行业务人员非常清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抽象性原则的意义,况且交单行所交单据完全符合表面严格相符这一准则。开证行以交单是副本单据为由对外拒付可能马上会遭到交单行的反驳,且即便提交到国际商会仲裁也很可能会以失败告终。但从申请人角度及A银行发现的疑点来看,明显所交单据并非正本。如果银行业务人员还坚持单据相符对外承付也有违合理审慎的业务处理原则及诚信、公平、合理的交易基本准则。当然即便A银行以交单行所提交单据为副本拒付,也可能仍然要承担对外付款责任。

那么,基于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情况一,正本单据是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第七条开证行责任A款,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及UCP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条款,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情况二,单据是在交单行手中遗失,只要单据交到交单行时单证相符,根据UCP第七条A款,作为开证行还是要付款。当然申请人可以以交单行遗失单据造成他们无法及时提货引起的各种损失从法律层面向交单行寻求经济补偿。

基于上述分析,A银行无法判定交单行是否会强硬坚持单据表面相符及实际正本单据下落不明的原因不清,因此A银行于12月8日向交单行发报,询问其面函出单日期为11月5日,但快件收件日期却为11月29日,且其11月22日及11月29日却两次来报催承兑的具体原因;告知交单行经与先前到单比对,此次所交单据为彩色扫描件,且请受益人确认其待重新提交的产地证、健康证、提单;因货物已到港多天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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