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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募REITs税收问题及建议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6期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能够盘活存量资产,丰富金融产品和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助力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杠杆。从境外REITs发展经验看,REITs的长期发展离不开配套税收政策的支持。我国公募REITs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形成专门的税收政策体系,完善公募REITs税收政策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是推动公募REITs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笔者通过对我国公募REITs在设立、运营和退出环节的涉税问题分析,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同时立足我国本土化实践,建议从短期和中长期完善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为我国公募REITs长远发展夯实税收制度基础。

我国公募REITs的架构

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我国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体系下,我国公募REITs产品的交易结构主要采用“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以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为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端的一般架构是(见图1):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设施所有权转移至项目公司;管理人面向投资人发行基础设施基金募集资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其全部份额,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过股权(及债权)的方式收购项目公司,从而实现REITs对基础设施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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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运作可分为产品设立、持有运营、退出三个环节。下文以不动产为基础进行涉税分析,实践中基础设施不涉及不动产的,在税收上则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等税种。

产品设立环节涉税分析

企业所得税

资产重组环节,原始权益人需就向项目公司转让基础设施取得的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环节,原始权益人需就向资产专项计划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2022年3号公告”)出台,上述两个环节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争议点得到解决。

土地增值税

资产重组环节,涉及土地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REITs产品中土地往往增值幅度较大,尤其是土地增值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企业土地增值税负担较重。目前已出台一系列与重组并购相关的税收支持政策,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等。但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障碍,如各地税务部门对于财税〔2018〕57号文中“改制重组”的理解存在差异,部分地方税务部门认为只有国资委、财政厅出具批文,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才属于土地增值税豁免范畴,导致部分非国有企业税收减免难以实现。

股权转让环节,原始权益人向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是否视同不动产处置缴纳土地增值税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股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提出,企业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不动产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当项目公司主要资产为不动产(尤其是资产唯一为不动产)时,部分税务机关会将转让该公司股权行为认定为“不动产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REITs设立阶段的资产重组如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持有运营环节涉税分析

持有运营环节,指基础设施正常运营,其运营收入通过项目公司股东分红(或偿还关联借款)进行分配,并经过专项计划和公募基金后支付给投资者的环节,项目公司涉及税种包括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投资者涉及所得税。

一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到的项目公司支付的利息、股息是否缴纳所得税尚待明确。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并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项目公司经营所得将通过利息、股息的方式支付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再将收取的现金流支付给基金。目前尚无明确的税收文件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架构如何缴税做出规定,对相关主体而言存在涉税风险。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有整体视角和拆分视角两种方式。

整体视角下,即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整体视作项目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持有该证券,根据证券本身的性质确定证券向公募基金支付的现金流是利息还是分红。具体而言,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投资者收取的未来现金流是基于原始权益人与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其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的借贷安排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因此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债性为主,可以视为债券;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投资者收取的未来现金流依赖于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的经营,因此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具有强烈的权益性特征,可以视为股票,由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产生的回报应视为对投资者的分红。因此,公募REITs架构中的资产支持证券向基金偿付的现金流应当按照股息红利处理。

拆分视角下,即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涉税分析,由于专项计划是资产支持证券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主要用于破产隔离,并非工商登记主体,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纳税对象。从2022年3号公告关于“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的表述来看,倾向于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REITs基金视为一体,即将专项计划视为税收透明体,而不是纳税主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托项目收益税收问题有明确规定。尽管企业资产证券化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业务特点上有诸多不同,但从财税〔2006〕5号文中表述来看,财税部门倾向于拆分视角的税收处理,并对流经信托与机构投资者的现金流仅征收一次企业所得税,避免多次重复征税。可见,财税部门倾向于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视为税收透明体。结合未来税制改革趋势,投资领域的集合投资管理工具纳税应当按照税收透明体原则处理。如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也适用税收透明体原则,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过股权和债权投资方式投资项目公司所收取的项目公司偿付的利息、股息,在支付给公募基金时,公募基金也应当分别作为利息、股息处理。

二是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募REITs取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偿付的利息、股息如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整体视角下,如前分析,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公募基金分工,在税收上应作为股息红利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明确规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才适用。目前税收政策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公募REITs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分红所得可能无法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因此存在税收盲点。

拆分视角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视为税收透明体,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取的项目公司支付的利息、股息,性质不变映射给公募REITs。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和财税〔2012〕85号文,个人投资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此处在税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瑕疵,因文件规定股息红利的支付主体是上市公司,若公募REITs的项目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是否适用现有政策,仍需财税部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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