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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单据被退回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7期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受益人交单后遭到开证行拒付甚至退单的情况很普遍,如若遇到开证行退回的提单正本并非全套的情况,受益人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巨大损失。笔者从一则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开证行拒付、修改、退单等一系列行为背后的原因,分析了在不规范的操作下受益人和开证行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对规避此类风险提出了实务建议。

案例回放

2020年9月6日,受益人P公司出口机械设备和配件到申请人孟加拉M公司,开立了出口金额为173.5万美元的信用证,合同规定使用贸易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付款期限为议付后360天,议付条件是自由议付信用证。

2021年1月28日,开证行发来第一次修改,规定受益人可以获得即期付款,利息由申请人承担。同时信用证规定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再由指定银行寄给开证行。然而,信用证并未改变自由议付的条件,也没有写明具体的指定银行,信用证条款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6月27日,交单行与受益人沟通后出单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7月7日,开证行发来拒付报文,交单行确认所提不符点成立且出单时均已告知受益人。7月12日,开证行发来报文称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并将退还单据,指示交单行收到后按照7月8日所发的信用证修改将单据寄往位于阿联酋的U银行。7月18日,交单行收到开证行寄还的单据,发现所有单据的份数均不全,三份正本提单只退回了两份,且从受益人处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交单行遂发送报文给开证行要求其立即付款或者退还缺失的正本提单。7月25日,开证行要求交单行寄回所收到的单据。两日后,该笔业务收汇,交单行将单据寄回开证行。

案例辨析

开证行再三修改信用证的原因

开证行2021年7月8日发来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改动较大,把汇票的付款人改成了位于迪拜的U银行,增加了一个位于美国的S银行作为偿付行,且在条例78栏里明确了U银行是议付行。笔者此处有两种猜测:一是开证行在第一次修改中有差错,忘记写明指定行并将自由议付条例修改为指定行议付;二是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发现不符点后发出了拒付,且与迪拜的U银行达成了融资协议,由其进行贴现付款,退单并指示交单行将单据寄给U银行。由于第三次修改发出的时间只在发出拒付的后一日,笔者推测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开证行为何会将一份正本提单放给申请人

开证行将正本提单放给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由于开证行操作流程的纰漏,导致他们误将一张正本提单提前放给了客户,这种行为可能性较低。二是开证行在未付款的前提下直接放了一张正本提单给申请人用于提货,这种解释的可能性更大一些。首先,从信用证条款可以看出,开证行要求受益人开具5%金额的履约保函,来保证收益人按时按质按量履约。交单行与受益人核实后,得知该笔业务的申请人是新客户。申请人对受益人的不信任需要通过银行开具的保函来加以保证。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人有较大的可能性想尽快提货核验货物质量。其次,位于孟加拉的开证行退单给交单行,再转寄给位于迪拜的指定行U银行,U银行议付无误后再将单据寄给开证行,这势必会耗费很长的时间。在申请人等待提货期间,货物极有可能滞港从而产生巨额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开证行可能仅考虑申请人的利益将一份正本提单放给客户先行提货。

开证行是否存在故意拖延付款的可能

开证行在2021年7月25日发出报文要求交单行退还单据,在两日后交单行还未寄还单据之时就付款了。由此可以看出,开证行故意拖延付款的可能性不大。更合理的解释可能是,开证行与U银行达成了融资协议,由U银行先行付款。但由于一张正本提单确实已放给客户提货无法再退还,在交单行的要求下,只能直接由开证行履行即期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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