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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角度看穿透原则在外汇管理中的运用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0期

近年来,随着“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合规理念的不断深化,在外汇合规管理中原则性监管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并得到有效执行,但在穿透审核原则方面(以下简称“穿透原则”)提及的尚不多见,本文拟从银行角度出发对穿透原则在外汇管理中的运用进行探讨。

现行涉及穿透审核的外汇规章

现有本外币跨境管理法规尚未见明确提出穿透式监管理念,仅在个别规范中偶有提及。经检索外汇法规,涉及运用穿透审核要求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 “资本项目相关内控管理评价中对交易的真实性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此外还有《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等。

结合上述规范涉及穿透审核的内容,笔者从商业银行外汇管理角度,认为穿透原则是商业银行为了有效界定外汇交易的实际性质,控制合规风险,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对具体交易所涉及的主体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及资金流转的来龙去脉等进行合理、有效的追溯,以从实质上符合外汇合规监管要求所要遵守的原则。

与实质合规原则的比较

实质合规原则常用在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中,如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的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改革方向,引导银行真实性审核逐步从单证表面审核向实质合规审核转变,在第20条规定“银行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该原则以优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作为出发点,支持金融机构在完善自身内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便利涉汇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地享受政策红利,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一些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具有当事主体结构层级多、业务链条长、政策关联错综复杂的特点,如果仅仅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字面意义而忽略其要式及程序上合规性,往往会局限于现有有限的信息,陷入自由理解,主观判断认为某笔业务实质合规。此时,穿透原则所内含的“横到边纵到底”的对当事主体、交易背景、资金全流程审核要求,可以较为有效地约束银行谨慎尽职,在实现实质合规的审核过程中,做到要式合规和程序合规。

穿透原则的运用场景

一是主体穿透。常见的一个场景,就是境内居民自然人控制的境外机构账户的开户穿透审核。从现行监管部门管理职能分工来看,对于境内自然人直接开展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是不适用商务及发改部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境内自然人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监管要求,主要为外汇局针对境内居民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和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近年实务操作中,能够在银行办理个人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初始登记的,限于该境外投资须以融资为主要目的,并应有完整的返程投资架构;否则,将难以顺利办理外汇登记。银行经营机构往往困惑于,如果遇到此类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机构,因不满足设立境外主体应有投融资的需求及返程投资架构而无法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是否还可以为其办理开户及后续的结算等银行服务?对此,笔者建议,有效运用“穿透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营机构的困惑。举例来说,一些境内自然人在投资国际航运业的时候,会选择巴拿马等境外国家或地区挂方便旗,以谋求更高的经济收益,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自然人船东从非法渠道摆布资金出境,在境外设立主体并以境外主体名义购船,银行如在展业调查过程中对主体进行穿透发现存在此类情况,在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合法合规解决之前,不应对其提供境外机构账户开户及后续相关结算、融资服务。

二是交易穿透。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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