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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证项下数量与金额溢短规定的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0期

有时候买卖双方商定的进出口货物不止一种,每种货物都有相应的数量和金额。一般情况下,出口方(受益人)会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各种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发货交单;但也有可能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表达不清,受益人发运货物的数量和支取的金额不是进口方(申请人)想要求的。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应该清楚地知道自己需要受益人发送的各种货物的数量和支取的金额,并在信用证中做出具体规定。因为信用证条款表达不准确可能带来风险,导致收到的货物的种类数量不是申请人自己想要求的。

信用证在39A会规定信用证金额的溢短比例,比如,信用证金额允许10%的溢短,就可以在39A信用证金额允许浮动比例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录入10/10 。同时,如果每种货物的数量和金额都允许有10%的溢短,可以在47A场中规定:数量和金额允许有10%的增减(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10 PCT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国际商会两则案例

TA619案例

案例背景:信用证39A显示 “10/10”,45A中规定了三款货物,分别显示了分货量和数量合计,同时在数量合计后的括号内注明“(+/-10%)”。开证行因其中某款货物超装拒付。国际商会意见为,该10%的浮动应适用于各项货物数量,不符点有效。

TA872案例

开证行开立一份信用证,遵从UCP600,有着如下的条款:

金额为2418154.10欧元,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金额增减幅度为+/-10%,信用证规定总数量与金额均可以有上下10%的浮动,信用证规定不止一种货物。货物描述(包含的)为50公吨,尺寸1.5x1250xC,总数量5000公吨。议付行将单据寄至开证行,单据包含如下细节:议付金额为1471959.10欧元,55.55公吨,尺寸1.5x1250xC,总数量为3043.88公吨。开证行以如下不符点拒付:尺寸1.5x1250xC的货物数量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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