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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1期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互联网金融和移动支付的普及,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目前,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部分国家在打击洗钱犯罪工作中积累丰富了经验。结合我国打击洗钱犯罪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深入研究我国洗钱入罪的难点,推动洗钱罪宣判,对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打击洗钱犯罪面临的挑战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

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第四轮互评估对我国反洗钱规则体系提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近几年通过“洗钱罪”的修正及持续打击洗钱犯罪等方面的努力,我国反洗钱监管正在向国际标准逐步靠近和趋同,洗钱罪起诉和宣判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但在洗钱入罪认定、情报信息质效、司法实践基础等方面仍面临难点。

洗钱入罪认定难

一是洗钱罪的寄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明确了洗钱罪是依附于“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是上游犯罪所衍生的一种犯罪行为,洗钱罪的寄生性犯罪地位导致其无法单独存在。二是自洗钱的竞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即在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若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已经能够全面准确地对行为人进行评价,自洗钱与上游犯罪即存在竞合,目前司法领域在这方面尚未明释。三是上游犯罪的局限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含七类上游犯罪,虽然范围有所扩充,但很多其他重大犯罪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以及使用“合法化”的黑钱进行再投资的行为等仍未囊括在洗钱活动打击范畴,上游犯罪的局限性导致某些具备洗钱行为的犯罪未能以洗钱罪定。

情报信息质效低

一是线索转化率较低。我国反洗钱监测中心负责接收可疑交易报告,但从近几年公布的报告数量和质量看,巨量的可疑交易报告中筛选出来的有效线索较少,原因是洗钱犯罪分子为躲避监管干扰提供了大量的无效信息。另外,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可疑交易线索极少,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二是共享渠道较窄。人民银行与司法部门探索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协作机制虽已初见成效,但受多方面因素制约,有关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的信息共享仍有待提升,此外国家层面尚未建立集执法部门、监管部门等情报交流的信息整合共享平台。

司法实践基础弱

一是存在主观上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情形。洗钱犯罪相较上游犯罪更趋隐蔽和复杂,洗钱罪难以取证和认定的客观因素有时会形成重上游犯罪而回避下游犯罪的事实。二是情报机构间协作机制不畅。涉及洗钱的七类上游犯罪分别归属于相关部门内部多个条线管辖,易造成案源性质主导侦办方向,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形成执法真空。同时,惯性思维易导致将洗钱行为认定是上游犯罪的延续进行追踪。三是以洗钱罪量刑的执行力尚需提升。洗钱入罪是一个从立法建设到司法实践的过程。尽管近几年洗钱罪宣判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但是涉嫌洗钱案件的侦查、审判等方面仍处于摸索阶段,缺乏明晰的侦查思路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加上洗钱活动多与上游犯罪相互交织,司法实践中洗钱罪易被重罪吸收,导致上游犯罪定罪多、洗钱罪定罪少,洗钱罪成案率偏低。

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经验借鉴

扩大洗钱上游犯罪范围,注重司法惩治

日本和韩国的洗钱罪立法很相似,最初仅将毒品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后不断拓展上游犯罪范围。目前,日本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不仅包括毒品犯罪,还包括贩卖人口、走私、贪污、恐怖融资等犯罪。韩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囊括了30多种特殊的严重性犯罪,几乎涵盖了韩国全部的严重犯罪。

美国的洗钱上游犯罪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重罪种类,无论犯罪嫌疑人以何种方式获取非法所得,只要属于重罪所得即可构成洗钱罪。此外,美国将洗钱罪进行细化,分为金融交易洗钱罪、跨境洗钱罪、间谍洗钱罪和货币交易洗钱罪4类犯罪,并将境外洗钱纳入司法管辖。

瑞士将上游犯罪种类扩展为所有犯罪行为,任何一种犯罪都能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瑞士联邦刑典》第305条明确规定,明知从事的活动违法但仍通过其获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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