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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受益人交单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2期

某开证行开立了一笔自由议付信用证后收到一套交单。单据随附的交单面函以银行A函头纸出具,面函内容显示该银行已对正本信用证进行背批,且载有“我行未见到正本单据,因为这是UCP600项下受益人的直接交单(A BANK HAS NOT SIGHTED THE ORIGINAL DOCUMENTS AS THIS IS A DIRECT PRESENTATION BY THE BENEFICIARY UNDER UCP600)”的声明。寄单快递信封显示此套单据是由受益人直接寄给开证行的。此案例引发了笔者的一系列思考:这种交单方式到底是银行交单还是受益人交单?这种情况下开证行的操作应注意什么?这种交单方式是否会给开证行带来额外的操作风险?

受益人交单

根据UCP600第2条,交单是指向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依照国际惯例对交单人的定义,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主体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委托的银行或其他人。根据交单主体的不同,在开证行信用证项下单据处理实务中,交单的类型可以分为银行交单、受益人交单以及其他方交单。银行交单指受益人将单据提交至信用证指定银行或者其往来的银行,由该银行进行审核或不审核后,附上银行出具的寄单索汇面函寄至开证行;受益人交单指受益人径自向开证行直接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其他方交单指受益人委托的非银行方向开证行直接交单。

无论是银行交单还是受益人交单,一般均需随附交单面函,用以业务索引及信息提示以保障审单和收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一般来说,谁交单理应就由其出具交单面函以进行相关业务信息提示。但实务中,信用证项下交单情形复杂多样,根据交单人和面函出具人是否为同一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实施交单行为的是银行,且随附交单面函也由银行出具,这种情况显然是银行交单。实务中这种情形最为常见。

第二种情形:实施交单行为的是受益人,且随附交单面函也由受益人自行出具。毫无疑问,这种情况是受益人交单。在受益人交单的情况下,受益人一般自行制作寄单索汇面函后随同单据一起寄给开证行。

第三种情形:实施交单行为的是受益人,而交单随附的面函是由银行出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给开证行判断是何人交单及后续的处理带来困惑和问题。实际上实施交单行为的人为受益人,提交了银行出具的面函,相当于由银行进行业务信息提示,表面上看起来是银行交单。这种情况到底是属于银行交单还是受益人交单呢?根据国际惯例关于交单和交单人的定义,谁是实施交单行为的人,谁就是交单人。在该情形中,实施交单行为的是受益人,交单人就是受益人,按照国际惯例的解释应视为受益人交单。

本案例就属于上述的第三种情形。交单虽随附了由银行出具的面函,且显示了背批信息,但寄单快递信封显示由受益人邮寄,且面函载有交单行“这是受益人直接交单”的声明。显然,可以判断本案例中实施交单行为的一方为受益人,这也应属于惯例定义的受益人交单。

受益人自行交单的原因

在信用证实务中,受益人一般都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交单。受益人为节省中间银行处理单据产生的费用和减少中间环节处理单据的时间等,可能会自行将单据向开证行提交。在本案例中,受益人请求其往来的银行出具面函后,再自行将单据和银行出具的面函向开证行提交,主要是为了节省中间银行邮寄和处理单据的时间。

为何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时,要去识别和区分是银行交单还是受益人交单呢?这是因为对于开证行而言,受益人交单可能隐藏一些银行交单情况下不存在的风险。

风险之一是交单人的身份无法确定,可能隐藏受益人欺诈风险。受益人交单情况下不排除不法之徒冒用受益人之名凭借伪造的单据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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