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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货物贸易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3期

近年来,人民币国际化稳慎推进,为我国涉外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但跨境人民币业务与外汇业务在业务准入、收支管理和报告核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对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本外币监管差异带来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就完善货物贸易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体系提出相应建议。

货物贸易本外币监管政策差异的潜在影响

目前,跨境人民币与外汇业务分别由人民银行、外汇局管理,本外币监管在事前登记、事中管理以及事后监测等环节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见附表),客观上对监管成本和监管效果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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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信息重复报送。目前,跨境人民币收付汇申报由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办理,外币付汇申报由银行通过外汇局金宏系统办理,外币收汇由企业自主申报。由于RCPMIS系统与外汇局金宏系统在数据采集方面尚未实现互联互通,银行需按照不同的报送规则,就同一收付业务在两个系统中分别报送数据信息。

二是监管套利风险。外汇局的货物贸易分级监管体系对因违规而被降级的企业提出了贸易信贷报告或收付汇审核的更高要求。实践中,部分企业在降级后改为采取跨境人民币收支渠道,外汇局难以对其开展实质性监管。

三是部分企业利用本外币交叉结算违规套利。目前,非居民账户(NRA)在跨境人民币和外汇项下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管要求,总体看人民币NRA账户管理相对宽松,且NRA账户向境外收付均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不区分资金性质,导致相关交易难以被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覆盖,部分企业借此构造贸易背景,利用人民币NRA账户套取境内外汇差。

四是报告制度差异影响非现场监测准确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在全口径采集企业本外币业务数据基础上,结合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数据计算总量核查指标,以进一步判断是否将企业列入重点企业监测库。虽然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并不区分本外币,但由于目前仅外汇业务要求履行贸易信贷报告义务,跨境人民币对账期报告执行相对宽松且管理要求与外币存有差异,即使报告违规也缺失相应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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