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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特殊受益人直接交单案例的启示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3期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在信用证实务中,为减少单据转递环节以加快交单的时效,受益人有直接交单开证行的需求。此方式一定程度上为受益人节约了交单行方面的单据处理费用,但是增加了开证行的收单风险和沟通成本,因此在实务中并不提倡。笔者s通过一则案例分析此方式带来的业务难题和风险。

案例背景

开证申请人A公司首次在M银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一次性开立3笔交易背景相同的信用证,用于从巴西进口漂白桉木桨,信用证受益人为巴西M公司,3笔信用证皆通过巴西B银行通知。

2022年5月19日,开证行M银行收到1号信用证下来单,单据随附美国S银行的交单面函,而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为受益人在奥地利的公司。此外,交单面函显示S银行未见原始单据,此为受益人直接交单(S BANK HAS NOT SIGHED THE ORIGINAL DOCUMENTS AS THIS IS A DIRECT PRESENTATION BY THE BENEFICIARY UNDER UCP600),同时声称单据已于规定期限内交单至其处〔WE CERTIFY THAT DOCUMENTS WERE PRESENTED TO US WITHIN THE EXPIRY DATE AND PRESENTATION PERIOD SPECIFIED IN THE LETTER OF CREDIT AND,IF APPLICABLE,WITHIN THE TIME EXTENDED IN ACCORDANCE WITH SUB ARTICLE 29(A)OF UCP600〕。显然,面函上的两种说法自相矛盾,开证行M银行无法判断该笔交单究竟为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还是S银行作为交单行授权受益人直接寄单M银行的一种特殊安排。

M银行随后致电S银行中国客服询问,其回复称该行无线上审单服务,也不会授权客户使用S银行的面函进行交单,并且面函中显示的S银行编号在其系统中也查询不到。翌日,经申请人询问受益人中国代理了解到,该笔交单为受益人奥地利公司直接寄单开证行,未经寄单银行流转。基于已有信息及单据情况,M银行无法确定美国S银行是否出具了交单面函,及是否对该笔交单知情。此外,该笔信用证开立时的通知行B银行及受益人地址均位于巴西,但来单显示的受益人地址却为奥地利,所谓的“交单行”S银行则位于美国纽约,此种情况极不寻常。

5月20日,M银行向S银行发报求证,并提示开证申请人关注来单与开证时受益人地址国别不同可能存在的欺诈风险。当日M银行收到S银行回报确认了信用证下交单情况,M银行遂正常处理来单并发送了承兑报文。

5月23日,S银行再次来报,又称该笔交单为受益人通过其“直接出口交单系统(DIRECT EXPORT PRESENTATION PROGRAMME)”直接交单,S银行未见原始单据。S银行回复报文前后不一,且面函上也存在多处矛盾表述:既称已按指定行事且可能将进行议付,又称未见原始单据;既称此为受益人直接交单,又称单据于效期内提交至其处,要求开证行按其面函指示付款。M银行遂再次向S银行发报,希望其回报澄清单据后续通讯及付款是否可按照交单面函指示发给S银行。

5月25日,M银行收到2号证项下来单,交单情况与1号证来单相同,M银行同样向美国S银行发报核实,并要求提供交单受益人的通讯信息,包括电邮地址等,以备必要情况下直接联系受益人。但M银行始终未收到S银行的回复。

考虑到前笔来单S银行两次回报的矛盾表述,且交单人与受益人分属不同国家的异常性,以及将来3号证可能面临的同样问题,M银行坚持收到S银行回复后再处理2号证下来单。5月31日,M银行再次发报催促S银行回复。

6月6日,M银行收到S银行对2号证项下来单的回复,对“直接出口交单系统(DIRECT EXPORT PRESENTATION PROGRAMME)”进行了解释,称该方式使受益人可使用S银行的交单面函将信用证下的出口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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