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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通知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3期

MT710转通知信用证将没有代理行关系的开证行和受益人通过转通知行建立电文往来,当转通知行较多且关系复杂时,可能存在欺诈风险。银行在收到转通知电文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方资质和通知路径,严控相关风险。本文通过分析一则存在欺诈风险的转通知信用证案例,从受益人银行和受益人角度探讨如何在信用证各环节识别可疑信号,以防范欺诈风险,切实保障受益人利益。

案例背景

2022年5月,A银行收到一份MT710格式的转通知信用证,开证行为意大利B银行,第一通知行为英国非银行金融机构C公司(SBLTGB2L),第二通知行为印尼D银行,第三通知行为阿联酋E银行,指定银行为A银行所在国家的任意银行,寄单地址为开证行贸易处理中心,申请人和卸货港所在国为土耳其。A银行向受益人提示信用证因经过多次转递存在潜在风险,受益人表示贸易背景真实可信且可接受该笔信用证通知,并于7月初通过A银行交单,将全套单据寄往信用证寄单地址。

单据被签收后,A银行一直未收到拒付、承兑等相关电文,随即向开证行B银行发电询问相关情况,开证行回电表示其从未开立过此信用证,寄单地址非该行地址,申请人也非该行客户。随后,A银行先后向第三通知行和第二通知行发电查询,第三通知行回电表示其仅遵从第二通知行的转通知指示,第二通知行则表示第一通知行英国C公司已与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系统网络断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至此已无法追溯该信用证通知的来源及真实性。后经了解,受益人应合作商要求,在未告知A银行的情况下,于9月初自行联系船公司将提单收货方由“TO ORDER OF开证行”变更为一家未出现在信用证和贸易合同中的土耳其公司(实际买方),后货物被提走但受益人至今未收到款项。

案例分析

本案例牵涉角色众多,关系复杂,从通知、寄单到后续电文往来环节,多次出现了值得关注的可疑信号。

可疑信号一,该信用证通知路径复杂,涉及的相关方所在地理区域众多。该证申请人和卸货港位于土耳其,开证行和寄单地址所在国位于意大利,先后分别经过位于英国、印尼和阿联酋的三家银行转递,最后才到达受益人所在国家的A银行,牵涉三个通知行和六个国家的相关方,且其中第一通知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多家通知行的层层转递,使得信用证各相关方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受益人银行在收到异常信号时,沟通变得非常困难,且问题反馈链条长时间久,对贸易风险评估及背景审查造成了一定障碍。另外,信用证未明确标明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情况,一旦发生欺诈,也会给后续追索和诉讼带来极大困难。

可疑信号二,寄单后往来电文显示存在开立虚假信用证的可能。在寄单且未收到开证行任何拒付、承兑电文后,A银行向开证行询问相关情况。经多次沟通后,开证行坚称从未开立过此信用证,寄单地址非该行地址,申请人不在开证行所在国也非该行客户。A银行与开证行存在密押关系,开证行理论上可以直接向A银行发送MT700电文,且无需通过多家转通知行转递。A银行随即与第三通知行、第二通知行通过电文沟通,逐层追溯才最终发现第一通知行身份可疑,且已退出SWIFT系统。第一通知行如何从开证行处获得该笔信用证,开证行和第一通知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已无从知晓。经查,第一通知行是欺诈惯犯,曾有多个案例指明该机构曾开证欺诈。如本案例的开证行确实未曾开立信用证,第一通知行很可能披着转通知行的外衣,冒充开证行伪造信用证条款开立虚假信用证,通过多家转通知行掩盖其真实身份,并以转通知行的身份声称自己已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原则仅做转通知不承担其他责任,免除了其付款责任,降低了后续转通知行的警惕性,与既往案例相比,欺诈手段更加高明,也更具有迷惑性。

可疑信号三,贸易背景复杂,受益人基于对合作商的信任,按其指示擅自更改了提单收货人,导致丧失物权。A银行寄单后,快递公司反馈收件人地址有误无法派送,受益人联系其国外合作商,几日后快递被成功签收。受益人银行和受益人未能有所警觉,没有及时将单据追回或确认正确的邮寄地址,使得单据被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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