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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打造金融高水平开放先行区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5期

在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是党中央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对自贸港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所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坚持政治引领,强化制度创新,积极探索自贸港金融高标准对外开放路径。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海南自贸港可探索率先对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金融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适应高水平开放的跨境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法治体系,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自由贸易港提供金融支撑。

海南自贸港跨境金融改革开放取得积极成效

自海南自贸港诞生以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的大力支持下,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先后发布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稳步推进自贸港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自贸港跨境金融管理与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创新政策效应持续释放,金融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跨境资金流动日趋活跃。近五年,海南自贸港跨境收支规模年均增长率达32.5%;银行结售汇规模年均增长率达19.3%;人民币跨境收付额年均增长率达60.6%,占同期本外币跨境收付总额的比重平均为32.9%。

高水平开放试点深入推进。202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四地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在总局指导下,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更大力度探索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截至2023年6月末,洋浦经济开发区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全面落地实施,4家银行完成试点备案手续,优质企业18家,累计发生试点业务4167笔,金额合计159.6亿美元。取消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放宽跨境投融资币种匹配要求、主要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改由银行办理、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管理模式等6项资本项目试点政策落地实施,涉及金额约11.4亿美元。高水平开放试点推出一年多以来,洋浦经济开发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稳步提升,2022年,儋州市(含洋浦经济开发区)跨境收支总额达136.1亿美元,占海南全省跨境收支总额的21.8%,同比增长56.9%。

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稳步提升。2022年,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在总结前期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银行准入条件,放宽银企合作年限要求等,扩大政策受惠面。截至2023年6月末,海南自贸港符合条件的7家银行全部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试点企业达62家,累计办理试点业务4574笔、金额合计14.7亿美元。与此同时,推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引导银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落实展业规范,加强交易实质性审核,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2022年,海南自贸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涉外收支达184.5亿美元,同比增长1.5倍,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丰富,市场主体日益增加。随着贸易便利化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海南自贸港货物贸易业务规模高速增长,近五年年均增长率达37.8%。

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持续深化。其一,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深入推进。截至2023年6月末,海南自贸港共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1102笔,境内支付使用金额达15.2亿美元。其二,深化跨境投资管理新模式。截至2023年6月末,海南自贸港共落地QFLP基金98支,注册资本共计90.5亿美元,资金累计跨境流入14.2亿美元;设立QFLP基金管理企业23家,注册资本共计4.5亿美元,资金累计跨境流入1164.4万美元。其三,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平稳运行。支持海南自贸港内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截至2023年6月末,海南自贸港已有3家银行开展试点业务,金额合计3.6亿元人民币。其四,多渠道满足企业跨境融资需求。截至2023年6月末,海南自贸港共落地4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43笔全功能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有效支持海南自贸港总部经济发展。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推动自贸港金融制度型开放

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要求跨境金融服务自由化、便利化

一是以“负面清单”管理为主推进金融开放。RCEP服务贸易条款采用“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形式。例如,具体承诺减让表、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以及其他条款以正面清单呈现,而不符措施清单等条款则以负面清单进行说明。CPTPP在金融领域给出了更高的开放承诺,采用负面清单模式,除了在“不符措施”中列明某些部门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义务外,原则上向其他缔约国开放所有金融服务,履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一般性义务。同时,CPTPP还采取了冻结机制和棘轮机制,以便增强缔约国开放国内金融服务的法律约束,实现更高程度的稳定开放预期。

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投资和金融服务争议。CPTPP承诺提高金融服务领域的监管透明度,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投资和金融服务争议,具体采取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和国家-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双重机制。为进一步强化争诉方政府参与仲裁时的能力与决策权,CPTPP在金融服务的具体规则中还对两种不同的机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做出了更细化的特殊规定,设置了特殊的争端解决程序,用于决定一项措施是否构成审慎原因或其他服务的法定例外。例如,CPTPP规定,如果东道国援引“审慎例外”进行抗辩,在对是否构成合法例外进行审查时,必须由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参与。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自贸港金融开放提出新要求

一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要求深化自贸港金融制度型开放。海南自贸港建设要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需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打造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围绕这一目标任务,海南自贸港金融开放的首要任务是构建适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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