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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运提单“凭多套提单放货”条款的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5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对外贸易中,是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海运提单是最为核心的单据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实务中,因海运提单产生的拒付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海运提单的货权是其最重要的属性之一,当提单上出现额外的与放货相关的语句时,审单人员应高度关注,并结合实务考虑相关风险。笔者通过分析两个真实的案例,来梳理海运提单可能存在的放货相关条款和实务操作时应注意的事项。

案例回放

案例一:提单上显示“凭多套提单放货”

在一笔出口信用证交单业务中,审单人员发现一张海运提单的第2页货物描述结束后显示了一句话“本次货物为部分装运,装载在编号为T的集装箱内。需要同时提交编号为XXXX和编号为YYYY的提单,才可以提取T集装箱中的货物(IT’S THE PARTIAL SHIPMENTS WHICH WERE LOADED INTO CONTAINER NO T. THE CONTAINER MUST BE RELEASED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B/L XXXX AND YYYY TOGETHER)”。在出单时,审单人员告知受益人根据国际惯例《关于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第E28条的要求,提单上不应出现此类语句。但受益人未修改单据并寄送了全部单据,后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为该语句违反了ISBP745第E28条。经申请人和受益人协商,申请人接受了此不符点,受益人顺利收汇。

案例二:提单上显示“部分货物与其他提单中的货物混装”

A公司于同一天向B银行提交了三笔出口信用证交单业务。三笔业务项下的三张提单出具人为C海运公司,显示的收货人均为H银行且通知方均为同一个申请人S公司。审单人员在审核单据时发现以下语句:“编号为F的集装箱中的货物部分装运在编号为XXX的提单和编号为YYY的提单上(CARGOS IN CONTAINER NO.F PARTLOAD WITH B/L XXXX/ B/L YYYY)”。也就是说,这三张提单上的货物虽然都装在同一个集装箱内,但船公司出具了三张提单来对应三笔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三张提单上的货物重量均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其余单据也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审核要求。

在实务中,审单人员考虑到申请人想要提取这批货物,就需要同时拿三张提单去卸货港代理处提货,实际上造成了“凭多套提单放货”的事实;并且这三笔业务不满足ISBP745第E28条中“除非所有提及的提单构成同一信用证项下同一交单的一部分”的排除在外情况。审单人员就上述两条原因认为单据不符。

但受益人认为经双方沟通,对方申请人已经知晓并接受这种情况,且三张提单的收货人和提货人均为同一开证行和同一申请人,申请人S公司会同时收到这三张提单,实际中不会对其提货造成任何影响;且按照ISBP745的说法,该语句并未明确表明“需要凭多套提单放货”,不会违反ISBP745第E28条的规定,因此审单人员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交单行应证明单证相符。

最终,三笔信用证项下的交单顺利收汇。

案例分析

问题一:“凭多套提单放货”的语句一般是在什么情况下出现的?

根据ISBP745第E28条规定,“提单不得明确声明,该提单项下货物必须凭该单据及其他一套或多套提单一并交付方可释放,除非所有提及的提单构成同一信用证项下同一交单的一部分。”

通常情况下,承运人会出具带有上述语句的提单是因为不同受益人托运的货物不能构成整箱托运,承运人将这些受益人不同但收货人相同的不同批次货物做拼箱处理,承运人就会出具几份提单给不同的受益人完成不同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事实上,ISBP745第E28条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申请人要等候全套提单提交完整方能提取所属货物,这可能造成整个贸易进程时间上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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