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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关系法》推动企业完善全球化合规体系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6期

在中国企业国际化、全球化发展深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称《对外关系法》)出台,将引领一系列涉外立法的发展与完善,也会逐步形成完善的涉外法律管理与服务体系,这对推动中国企业全球化合规体系建设、有效加强中企海外利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对外关系法》统摄了我国对外关系发展

一是《对外关系法》明确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法律关系。《对外关系法》就此确立了四方面基本原则:善意履约原则,即“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这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做出的郑重承诺;宪法优先原则,即“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条约实施和适用原则,即“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协定”,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后续通过各自方式实施和适用国际条约做出了规定,提供了指引,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四十二条)废止后民商事领域国际条约适用的法律依据空白,也让公法领域国际条约的实施和适用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兜底原则,即“条约和协定的实施和适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款让国内实施和适用国际条约有了法律上的“安全阀”,消除了国内法个别条款不健全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条约的隐患。这四方面原则体系完整、逻辑严谨,既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中国的外交准则,为国际经贸活动“走出去”和“引进来”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又适应了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关系发展的规律与趋势,明确了企业全球化发展的合规底线,统摄、总括了我国对外关系发展。

二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写明中国法域外适用制度。《对外关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对外关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写明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目的、条件和政策导向,并对个人或组织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作出原则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从而构建起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随着大国政治博弈加剧,单边霸凌主义、滥用“长臂管辖”的威胁持续增加,必须善用法治武器,不断丰富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充分发挥法律作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器”和固化制度性权力的积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尊重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基础上的法律域外适用,与个别国家滥用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对国际秩序形成严重破坏的做法存在本质不同。

三是此法出台标志我国反制裁法律制度基本成型。近年来,中国在复杂的国际地缘环境下,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下称《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下称《出口管制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此次《对外关系法》作为基础性法律出台,标志着“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法律体系已基本成型。其中,《对外关系法》的法律层级更高,为一系列措施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基础。《对外关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即反制裁的针对对象和实施措施)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中,“最终决定”四个字明确了《对外关系法》和其他反制裁法律法规的关系。此外,《对外关系法》还为安理会制裁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提供依据,弥补了此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关于中国政府如何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以及中国境内个人、组织是否应当及如何遵守安理会制裁的明确规定的空白。《反外国制裁法》是反制裁专门性的立法,为具体的阻断措施和反制措施提供了法律授权。《出口管制法》是统领中国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是由中国商务部颁布并具体执行的部门规章,是重要的法律工具。

四是为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完善确立了上位法原则和依据。国家豁免问题是外交和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等方式实施限制豁免。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坚持绝对豁免政策,没有能够合理照顾到豁免例外的情形。《对外关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外交机构、外国国家官员、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相应的特权与豁免;我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该规定,对于主权豁免增加了加入国际条约和协定的限定条件,为我国呼之欲出的《外国国家豁免法》提供了依据。

《对外关系法》适应了中企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构建以《对外关系法》为基础的涉外法治体系是打破美西方法律霸权,为中企全球化发展保驾护航的需要。多年来,部分国家以本国国内法为依据,游离于国际法之外,对管辖权进行不合理、非常规的拓展,对他国实体或者个人进行单方面制裁,这种霸凌行径受到各国的广泛批评,属于“长臂管辖”。部分国家还炒作“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搞某些小圈子的所谓规则,妄图凌驾于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尤其是中美经贸摩擦以来,中国多家实体和个人,受到美国的贸易管制、投资审查、执法调查及金融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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