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应用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6期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于2021年4月14日正式发布。作为《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的补充,ISDGP以独立保函的生命线为架构,覆盖了一笔独立保函从“生”到“死”的全流程,并对一些URDG中未涵盖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通过分析ISDGP对URDG的几项补足,探讨对实务的影响,并从担保人的角度出发,就其应用给出具体建议。

关于担保人的营业时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第33条规定银行无义务接受其营业时间以外的交单;《国际备用证惯例》(ISP)下也有相似规定,其3.05b明确了交单地点营业时间外的交单视为下一个工作日做出,Art.9.04也规定了到期时间为到期日提示地营业终止之前。二者皆明示了开证行或担保人无义务承付其失效日营业时间以后的交单。反之,URDG并未对营业时间做出规定,仅在第24(e)款中要求担保人的拒付通知应在收到索赔翌日起第五个工作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发出。

ISDGP作为URDG的补充,就独立保函下担保人的营业时间,根据不同的交单形式分别做出了规定,澄清了URDG中的模糊概念。

具体来说,URDG第23条解释了URDG下并无营业时间的规定。同时从实务角度出发,在URDG第24条和第25条中引入了担保人营业时间的概念,即在独立保函失效日当天,如交单形式为电子交单,则担保人在全天任何时间收到都视为相符;若为纸质交单,受益人需承担因担保人营业时间结束导致交单失败的风险。

关于保函的出具

URDG第4款沿袭自ISP Art.2.03的规定,独立保函一旦脱离担保人控制,即视为已出具,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此不可撤销。实务中,保函正本尚被担保人代理控制之时,通常认为视为未脱离担保人控制。但是,有关担保人代理身份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

本次ISDGP第68条至第70条,以举例的形式,部分回答了上述问题,明确了申请人和指示方不是担保人的代理,且并未就通知行的代理身份做出说明。

当前业界普遍认为,通知行不是担保人的代理;同时,就“通知行通知保函之前,保函是否仍处于担保人控制”这一问题,并未达成统一意见。

笔者认为,URDG和ISP中均未提及代理这个概念,保函正式出具的判定,应抛开代理身份问题,从保函是否脱离担保人控制着手。所谓“脱离控制”,其核心在于是否“追得回来”。在保函尚未到达其利益相关方之前,只要担保人能够取回保函正本,都应视为尚未脱离担保人控制。这里的利益相关方指的是申请人、指示方和受益人。依此逻辑判断,在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保函之前,保函应被视为尚未出具。

URDG之所以存在上述争议,在于其规定的独立保函生效条件“脱离担保人控制”承袭自ISP,但相较于ISP,URDG却否定了保函正本的内在价值。实务中,如要避免此类争议,只需在保函文本中约定“受益人索赔需随附保函正本”即可。

关于不延期即付款索赔

不延期即付款索赔多见于工程承包项下保函,在完工延后时常被业主用于敦促承包商办理保函延期。

以履约保函为例,承包商中标后需提供履约担保给业主,作为业主因承包商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机会成本的补偿。因其前述功能,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一般覆盖至工程验收或者缺陷责任期届满。从承包商或者担保人的角度,基于自身风险控制考量,更倾向于提供一个有固定失效日的保函。从业主的角度,履约担保是其敦促承包商履约的筹码,尤其是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需要履约担保的效期能够相应覆盖。但是,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下,无论履约担保的形式是从属性保证或是独立保函,其有效期都不会随担保事项的延长而自动延长。所以,在比较公平的合同安排下,例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系列合同范本中都有规定,若保函即将到期之时,承包商尚未履约完毕,且未能及时安排保函延期,则视为承包商违约,业主有权行使其在履约担保下的担保权益。

独立保函因其“先付款,后争议”的担保机制,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活动。不同于ISP,URDG第23款就不延即付设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运转机制,但在实务应用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