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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融资业务逻辑及产品载体分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6期

2023年初,国资委提出中央企业经营指标体系优化为“一利五率(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现金比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其中一率为资产负债率,而压降应收账款能够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因此,部分央企、国企及上市公司产生了通过金融工具来实现应收账款出表,降低资产负债率的需求。笔者阐述了通过无追索权融资实现应收账款出表的基本逻辑,分析了无追索权融资的常见产品载体,以期为企业选择融资工具、优化财务管理提供参考。

无追索权融资基本逻辑

在国际商会(ICC)等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中,“无追索权”被定义为,在无追索权融资便利或协议下,融资提供方解除了卖方在债务项下的一切责任,自行承担收不到付款的所有信用风险。即使就信用风险提供了无追索权融资便利,如果在货物质量、欺诈、交易真实性方面作出了保证或在这些方面产生了争议,融资提供方仍可能对供货方保持有限追索权。

无追索权融资实现应收账款出表的判断步骤

无追索权融资业务实现应收账款出表,可从应收账款的实质出发,梳理应收账款出表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而理清应收账款出表的基本逻辑,主要判断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收账款是一种收款的权利,属于金融资产,转出方把金融资产转给转入方的过程,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属于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可终止确认该笔应收账款,从而实现出表。结合商业银行为企业办理无追索权融资(以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为例)的实际操作,现将主要出表判断步骤分析如下:

确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主要分为两种情形: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若收取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没有终止,则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转移了金融资产。在实务中,如果基础交易合同终止或作废,企业也就不会产生融资需求,因此判断基础合同权利未终止,需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

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主要分为两种情形:第一,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第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企业未通过保理业务协议转移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但银行往往要求企业设立专用回款账户,债务人到期将合同款项支付至专用回款账户之中,然后由企业转付给银行,企业作为收款代理人,银行作为最终收款方。这种支付约定符合第二种情形,因此可按照资产转移的情形进行后续分析及处理。

评估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评估结果分为三种:第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第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第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来处理。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因此,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风险转移是有条件的,需在无商业纠纷情况下才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故应继续分析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分析企业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这一点应当根据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来确定。银行与企业签订的无追索权保理协议中通常约定:“甲方(企业)保证作为应收账款受让人的乙方(银行)享有与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根据保理协议中该条款的表述,转入方(银行)具备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企业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至此,通过办理无追索权融资,企业终止确认保理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实现应收账款出表。

无追索权融资实现应收账款出表的方式

要实现应收账款终止确认即应收账款出表,就需要依据上述判断规则,从两方面进行无追索权融资产品结构的设计:一方面,通过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应收账款的转让,实现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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