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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中产地证的缮制和审核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7期

产地证是信用证业务中的重要单据,是证明特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国或地区的一种证书,其主要作用是申请进口国关税减免和便于进口国进行特定贸易管制,在对外贸易中发挥重要功能。近年来,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合作的加深,特别是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加快,产地证的数量和金额均不断增长。在实操中,银行业务人员应熟悉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把好产地证缮制和审核的质量关,从而更好地服务国际贸易和开放型经济发展。

产地证的种类

在我国,产地证按作用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非优惠产地证,即通常所称的“一般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我国,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第二类是优惠产地证,可以享受比最惠国待遇更加优惠的关税待遇,主要包括普惠制产地证(FORM A证书)和区域性优惠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是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产地证,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区域性优惠产地证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亚太贸易协定》产地证(FORM B 证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地证(FORM E证书)、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中巴优惠贸易安排)产地证(FORM P证书)、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产地证(FORM F证书)、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产地证(FORM N证书)、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产地证(FORM X证书)、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产地证、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优惠产地证、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优惠产地证。随着普惠制给惠条件越来越苛刻甚至不再给惠,自由贸易区将成为我国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突破点。随着自由贸易区的扩大,区域性优惠产地证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第三类是专业产地证,是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规定的产地证,比如输欧盟农产品产地证等。

产地证缮制和审核的注意事项

信用证业务的产地证审核中,如果信用证没有要求使用特定格式产地证,在出具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情况下,主要审核以下三点:与所开发票的货物相关联、证实货物原产地、经签署。实务中的产地证常以特定格式出具,因栏位较多,实际显示的内容可能多于以上三点。下面以此类产地证为例对缮制和审核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关于原产地的描述

产地证对于原产地的描述应尽量谨慎,首先必须明确注明原产地,即使在使用特定格式产地证的情况下也应明确;其次是用语必须准确。可参考国际商会(ICC)的两个相关意见。

在国际商会意见TA864rev中,信用证要求提交“由澳大利亚商会出具的、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格式的澳大利亚原产地证”。受益人提交了一份名为“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产地证”的单据,该单据包含的信息有发货人、制造商名称与地址、发票号码,以及一份表示“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所列信息正确无误,所述货物符合《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的证明,但是并没有类似“商品原产于澳大利亚”这样的声明。国际商会认为,本案中按信用证要求,产地证必须明确表明货物原产地为澳大利亚,而证书上没有此类表达,因此该单据没有满足产地证的功能。

笔者认为,国际商会的意见可能考虑到银行仅需依据单据本身及其表面判断是否单证相符,所以制式中澳产地证表达的不足满足不了信用证的要求。这一意见是否反映实务情况有待商榷,但基于国际商会的这一意见,出口商在制单时还是应注意明确显示货物的产地(可以在货物描述等栏位显示),不要误认为特定格式产地证本身就满足信用证要求。

在另一则国际商会意见TA772中,货物原产地显示“产自ABC公司,瑞士(PRODUCED BY COMPANY ABC,SWITZERLAND)”。该案例中,所提交的产地证在“原产地(COUNTRY OF ORIGIN)”栏位显示了“见上(SEE BELOW)”,在“观察(OBSERVATION)”栏位显示“产自ABC公司,瑞士”。国际商会认为,该栏位内容只说明了货物的生产者是谁,生产者的国别可能是建立货物产地的一种标准,但并不等同于产地国,因此该证明未满足产地证的功能。可见,在缮制产地证时要避免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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