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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信用证交单业务风险应对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7期

转让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工具,已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在实务中,由于国际惯例中存在未明确说明的特殊情况,因此转让行在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风险,使自己陷入被动不利的局面。笔者通过解读案例,分析转让行在处理转让信用证交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以降低风险并保护转让行的权益。

案例回顾

2022年12月1日,通知行C银行收到国外开出的一份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中指定该银行作为转让行,且未规定除汇票、发票外的单据不能显示货物金额。

C银行应受益人S公司申请,向国外J银行开出一份转让信用证。转让信用证中分别显示S公司和T公司为第一和第二受益人,除国际惯例规定可更改的内容外,其余条款均未修改。

2023年1月6日,转让行C银行收到J银行提交的第二受益人单据,并在当天提示S公司提交自己的汇票与发票,但未审核第二受益人交单。

1月9日,C银行收到替换单据后进行审核并通知所有不符点,同时善意提醒T公司提交的装船通知与S公司提交的发票显示不同的货物金额。

S公司第二天回复接受所有不符点,但要求C银行替换由其自己出具未显示货物金额的装船通知,或者抽出第二受益人的装船通知。C银行未同意该要求,建议S公司与T公司联系重新再寄一份不显示货物金额的装船通知。

S公司随后告知,由于T公司所在国将放长假会导致快递延误,并且货船也即将到港。C银行立即启动第二套方案,发电文给J银行向第二受益人申请授权允许由第一受益人替换其单据。

1月13日,收到电文回复,授权C银行接受第一受益人替换除提单以外的任何单据。当天C银行在替换由S公司出具未显示货物金额的装船通知后,将全套单据寄往开证行。

1月底,收到开证行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付给J银行,顺利完成此笔业务。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第二受益人提交的装船通知因显示货物金额会导致最终买家知道该货物实际成本,将对第一受益人的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只要该单据不显示货物金额,那么第一受益人的顾虑也随之消失。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却引出一系列的疑问,笔者就该流程做出分析并阐述自己的观点。

转让行是否需要审核第二受益人交单?

实务中,每个银行对收到第二受益人交单后的操作流程各不相同,有些不会审核第二受益人交单,而是直接审核替换后的第一受益人发票、汇票以及第二受益人的其他单据。在本案例中,转让行在收到第二受益人交单后未立即审核,最终也未影响出单,似乎转让行审核第二受益人交单是一个可以省去的环节。

然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8章i条款中“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的措辞,转让行若没有审核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如何准确判断第一受益人的替换单据中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呢?尽管转让行直接审核替换后的单据可以提高处理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当转让行未提前审核第二受益人交单,而替换单据后产生的不符点恰巧是由第一受益人造成的并因此拒付,则转让行应对第二受益人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国际商会第R484号意见以及R694号意见可知,转让行在收到第二受益人交单后应审核以确定是否相符交单。所以,笔者认为基于风险防范考虑,当转让行在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后应及时审核以便掌握单据情况,待收到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后再次审核。这样才能更有效的控制风险和保护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转让行是否可以接受第一受益人替换除发票和汇票以外的其他单据?

在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常常向转让行提出替换其他单据的要求。本案例中,第一受益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想替换装船通知。根据UCP600第38章h条款中“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的表述,尽管条款里没有明确禁止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和汇票以外的单据,但是该条款中列明的单据仅有发票和汇票,说明国际商会是不鼓励替换超出此范围的单据。

当然,转让行也可以根据内部政策决定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其他单据,但由于不受国际惯例保护,转让行必须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当转让行接受替换其他单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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