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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生态环境市场机制建设要点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8期

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是一项艰巨的工作,既是对原有体制机制的解构,也是在传承原有合理内核基础上的重构。要顺利地推进该项工作、统筹好发展和减排关系,需要关注新旧制度的差异性。深入探讨环境权、碳市场、碳金融及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等关键议题,进一步理顺生态环境市场交易机制,有利于促进碳排放双控制度的确立与实施。

进一步理顺环境权交易机制

从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意味着碳减排从前端治理转向末端治理。治理方式的转变,有利于解决当前碳排放权、用能权及排污权三者之间的交叉重叠问题,可以进一步理顺环境权交易机制,减少多头管理及重复管控现象,降低企业交易、管理和减排成本。

环境权交易是生态环境市场的重要构成,主要包括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及用水权等“环境四权”的交易,其中,碳排放权、用能权及排污权三者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叠问题,既容易造成重复核算,增加企业负担,也会产生多头管理问题,阻碍环境权的市场化进程。

关于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之间的交叉问题。用能权属于前端治理,碳排放权属于末端治理,但“碳”的核算从属于能源,并不完全独立。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两项制度并行,容易形成重复管控问题。在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上,国内近些年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用能权交易纳入碳交易市场体系之中,用碳排放交易取代用能权交易;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碳交易为主,灵活纳入用能权交易,合理设计两个市场的指标互认和抵扣机制;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用能权交易取代碳交易。《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用能权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原因在于,能耗双控是从能源消耗总量及强度两个方面进行控制,基于能耗总量控制可确定各区域及用能单位在一年内可消费各类能源的权力——即用能权,而转向碳排放双控后,控制的是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只要通过节能、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等措施实现碳排放达标,能源的消费规模不再受到约束,自然也就不再需要用能权这一约束手段。

关于碳排放权与排污权之间交叉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排污权确权种类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等,没有二氧化碳。但温室气体和常规污染物具有同源性、同排放介质和减排措施一致性等特征,美国、日本等国均已通过立法将二氧化碳确定为大气污染物。如果把二氧化碳认定为大气污染物,碳排放权就属于排污权的一种。在处理碳排放权与排污权之间的关系上,国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应保持两者的分开状态,其理由是,二氧化碳一旦被我国的法律规定为污染物质,很多现行的国际环境条约将对我国施加更多的国际法律义务,这不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二是认为,应统一管理排污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并统称为排放权交易,当然,也需要依据各类排放权自身属性进行差异化制度设计。从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反映了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决心。随着碳减排工作的深入及实力的增强,加之应对逆全球化思潮的需要,我国应逐步将碳排放权与排污权纳入统一管理范畴。

深化碳市场交易机制建设

从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意味着深化碳市场交易机制更具紧迫性。我国碳市场体系建设经过了三个阶段:先参与国际碳交易体系,后开展国内区域试点,进而推进全国碳市场体系建设。尽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碳减排包括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两条路径,长期以来,我国碳减排的市场手段相对较弱。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需要科学完善的碳核算体系和健全的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的完善过程也是推进碳排放权、碳汇等要素成为资产及资本化的过程,需要以明晰的产权为基础、以量化评估为支撑,以碳汇开发和碳市场发展为保障。

经过十多年发展,无论是在政策法规层面,还是在实务操作层面,我国碳市场均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较于已发展近20年的欧盟碳市场,我国碳市场依然存在着参与主体单一、交易方式局限于现货、流动性不足、碳价较低等问题。当前,导致我国碳市场不活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政策法规的不确定及不健全,配额分配制度及定价机制不够完善,配额发放过多,碳金融进展较慢,以及缺乏投机性需求等。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市场需求不足。碳市场的核心是相关指标的交易,例如,碳排放权及排污权等约束性指标的交易。理论上,利用环境权来人为构建需求市场,需要使各类碳约束指标具有紧缺性,进而产生供求关系。而目前我国碳配额总体相对宽松,一定程度导致碳市场交易低迷。在从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阶段,不仅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控制碳配额的发放量和降低免费配额的发放比例,也需要放宽市场准入范围,扩大市场份额。

碳汇交易属于碳交易范畴,是碳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碳市场主要关注碳排放权,因此市场无法对碳汇进行合理定价,导致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当前,我国碳汇的市场化工作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例如,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市场化路径较少,部门权责交错不清,市场需求不足,碳汇价格偏低,碳汇核算方法不完善,项目短期内获益难,以及林业碳汇项目规定过于严苛等。在从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阶段,要推动碳汇的市场化,不仅需要建立适宜的碳汇碳价实现机制,也需要积极拓宽碳汇价值实现渠道,创新碳汇项目开发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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