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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全面深入发展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8期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QFLP)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制度,是我国目前运用外资的途径之一。具体而言,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QFLP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用于投资国内的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PE)市场以及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VC)市场。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高度关注私募股权基金跨境投融资发展,不断释放支持QFLP试点的积极信号。

QFLP试点情况

自2010年上海首先推出QFLP试点以来,我国已有20余个城市陆续推出各自的试点。在我国尚未完全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情况下,以试点推进QFLP,既可以吸引更多外资参与我国境内金融市场建设,又有助于我国更好地防范金融业对外开放风险,从而积极稳妥地加大境外资本对我国境内股权投资的参与力度,不断丰富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投资者结构。

QFLP试点自2010年在上海推出后,近年呈现加速发展趋势。伴随着我国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全球资本加大配置中国资产,QFLP试点在管理模式、投资范围和亮点探索方面不断升级,外资跨境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便利化程度也不断提高。

渐进式开放的管理模式。最初的QFLP管理模式仅有一种,即传统的“外资管外资”(境外基金管理人仅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管理外资基金)模式,后随业务发展需要扩展至“内资管外资”(即境内基金管理人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管理境外资金)和“外资管内资”(即境外基金管理人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管理人民币基金)模式。其中,“内资管外资”是深圳QFLP试点的一大创新。

积累成熟经验的开放路径。各地在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推动区域金融创新向纵深发展。如2021年北京市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拓宽境外投资人范围,将跨境人民币纳入QFLP试点;明确试点基金及管理企业可分为内资或外资;投资范围除未上市企业股权外,允许投资一级半市场、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等。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审批流程逐步简化、准入门槛不断放宽、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退出路径更加灵活、与境内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契合都成为QFLP的未来发展趋势。

金融要素互联互通的亮点探索。2023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在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中指出,鼓励境外投资者以QFLP方式投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从地方经济发展来看,有助于推动本土私募创投行业快速发展,实现股权投资行业、业务、产品在规范中快速创新和迭代。从基金管理人来看,有助于其推进国际化策略、进一步提升境内外投融资能力和管理规模。在实践中,区域金融业务开放与QFLP政策方向体现出强相关关系。

目前,国家层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QFLP政策规则,各地以其发展定位呈现出不同的政策亮点。例如,深圳正在推动建立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在《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中提到,到2025年,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总规模达30万亿元以上,吸引培育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财富管理机构不少于100家,注册的QF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试点机构不少于300家。深圳前海依托毗邻香港的区域优势,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中指出,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QFLP资质以及直接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QFLP,参与内地私募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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