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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则反担保索赔案例的反思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8期

《见索即付保函标准实务》(ISDGP)在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2021年度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发布生效,这是在广泛征求国际银行界意见并经专家反复论证的独立保函领域的第一份国际标准实务。ISDGP为《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如何适用提供了指引,对深入理解国际标准实务的内涵及对实务的操作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根据ISDGP第108款规定,如果反担保人在未确定反担保项下的索赔相符且审单期限结束前,收到了担保人提交的受益人索赔副本,并在审核后发现其不符,则可以在即使反担保项下的索赔从表面上来看是相符的,从而对反担保项下进行拒付。这使笔者想起了之前的一个相关案例,现与同业一起回顾当时的案例情况,并结合ISDGP分享一些思考与启示。

案例背景

2020年10月9日,国内某银行(反担保人)在其反担保保函项下收到该行海外分行(担保人)的索赔,经反担保人审核,担保人在反担保项下提交的索赔相符。该业务是国内某银行应A公司申请委托其海外分行开立的一笔预付款保函,保函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日,保函及反担保均适用URDG758。受益人于保函到期当日向担保人提交了索赔文件,同日担保人向反担保人发送反担保项下的索赔电报,此时恰逢国庆假期,该索赔于国庆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处理。申请人A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要求反担保人向担保人索要受益人的索赔单据,根据URDG758第22条担保人有义务向反担保人传递索赔单据副本以转交给申请开立保函一方。A公司审核索赔单据后认为缺少保函条款所要求的受益人银行对索赔文件真实性的加押证实电文,索赔不符,担保人审单有误,主张反担保项下不予付款。

案例分析

该预付款保函的索赔条件为:保函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按保函附件A的索赔声明格式”同时又规定该索赔通知应由保函受益人的银行以加押电的方式证实其真实性(THE OWNER'S WRITTEN DEMAND FOR PAYMENT‘SUCH IN THE FORM SET OUT IN ANNEX A FORM OF DEMAND’.SUCH DEMAND(S) SHALL BE VERIFIED BY THE OWNER'S BANK THROUGH AUTHENTICATED SWIFT)。此次索赔受益人索赔函是严格按保函规定的附件A的格式及内容制单并直接提交至担保人的,但因受益人作为在海外的中资机构一直以来仅在担保人处开户,担保人为受益人银行,也就是保函中所规定的“OWNER'S BANK”,其收到受益人索赔文件时已审核了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就没有再按保函要求以受益人银行的身份向自己发出一份加押证实电,因此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中没有受益人银行的加押证实电文。

即使反担保项下的索赔是相符的,申请人审核单据后还是提出了抗辩,以索赔文件缺少受益人银行的验证索赔真实性的电报为由提出保函项下索赔不相符,并要求反担保项下不予赔付。反担保人基于URDG758及ISDGP对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提出以下三点反驳意见:

一是反担保的独立性。根据URDG758第5条B款反担保独立于其所相关的保函、基础关系、申请及其他任何反担保函,除反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外,不受任何其他关系项下产生的请求或抗辩的影响。此款表明只要反担保人在其反担保保函项下收到相符索赔就构成其必须履行的付款义务,反担保人无权干涉担保人在其保函项下的审单。

二是担保人审单的自主性。根据URDG758第22条,反担保人或适用的情况下的指示方都不应在相符索赔文件副本的传递过程中制止付款或偿付。此条款实际表明即使未见受益人索赔文件的情况下,反担保人只要在反担保下收到相符索赔就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付款。这里也可进一步理解为只有担保人有权按自己的标准来判断保函项下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是否相符,其他任何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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