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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信托发展展望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8期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信托业转型回归本源、重塑业务模式的关键之年。为促进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切实防范风险,更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原银保监会于2023年3月21日印发《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家庭服务信托作为资产服务信托项下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新类型被明确规定,受到市场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居民财富管理与传承需求日益显现,面向广大中产阶级的家庭服务信托,对于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助力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意义。

家庭服务信托的功能与特点

根据《通知》,家庭服务信托是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的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家庭服务信托的功能

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业务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服务人民美好生活为根本使命。家庭服务信托在社会发展和信托业发展中具有重要功能。

第一,从社会层面来看,充分体现信托的人民性。家庭服务信托定位于服务广大中产群体,助力做好中产家庭财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而助力实现社会和经济持续稳定和繁荣,这与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要求是契合的。

第二,从金融层面看,有助于为资本市场引入资金。我国持续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家庭服务信托要求期限5年以上,并且限于投资标准化产品,有助于引导习惯投资非标的信托客户资金转向资本市场,助力资本市场的长远持续发展。

第三,从目的来看,可以充分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家庭服务信托让专属信托账户服务延伸到更广泛的群体,并结合子女教育、养老、医疗等不同需求进行结构安排,配之以相应的资产配置方案,真正让信托走入千家万户。

第四,从信托行业层面看,家庭服务信托是信托行业回归本源发展的有效路径,也是探索中国特色信托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家庭服务信托的核心优势是财产隔离保护和传承,并依托于信托账户的载体进行多样化的组合配置,这不仅是信托本源制度功能的体现,也可以实现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的衔接。

第五,从金融生态融合层面看,家庭服务信托将成为联接信托公司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与金融同业的深度融合、协同发展也是家庭服务信托做大做强、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服务的基础。此外,家庭服务信托的发展离不开系统的支持,此类业务的发展将进一步推动金融数字化转型。

家庭服务信托的特点

家庭服务信托作为《通知》新规定的信托业务类型,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委托人可以是单一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这符合家庭服务信托的定位,也是区别于以投资理财为目的的资产管理信托只能以合格投资者为委托人的体现。其二,家庭服务信托的受托人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担任。《通知》提到,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未来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可能与业务范围挂钩,可能并不是所有的信托公司都能够担任家庭服务信托受托人。其三,家庭服务信托的信托目的包括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当然通过资产配置实现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也是其目的。其四,家庭服务信托的受益人没有强制要求,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换言之,家庭服务信托既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这与其信托目的是相符合的,他益也是实现传承的必要路径。其五,家庭服务信托的设立起点为100万元,但不要求必须为资金;期限不低于5年,高于资产管理信托的投资起点,但低于家族信托的设立起点,体现服务广大中产群体在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同时实现财富传承的目的。其六,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排除了非标资产,配合对期限的要求,可以结合委托人诉求进行长期限的标准化资产组合投资,以平滑短期市场波动。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服务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不属于资产管理信托,因此并不适用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这进一步体现了家庭服务信托为委托人量身定制,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区别于资产管理信托的定位。

家庭服务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异同

从信托业务发展较为成熟的其他国家经验看,并无家庭服务信托的业务类型,而主要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也不要求必须是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自然人都可以担任受托人,但受托人通常只承担信托架构设计和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资金投资管理一般由专门的投资管理人负责。这与我国的情况存在差异,原因在于,国外的信托主要是一种法律安排,这种法律安排使其可以作为财富管理的一种工具。我国信托业作为一种独立的金融业态,通常情况下,信托公司既承担受托人职责,也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不同,可能造成境外家族信托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家族信托和家庭服务信托的区分,不仅有利于从监管的角度对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发展进行引导和监督,也有助于在境内更好为客户提供更为系统、全面、综合的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服务。

根据《通知》的规定以及信托业务实践,家庭服务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共同点在于,都属于资产服务信托项下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具体业务类型,不适用于资管新规,能够满足委托人的财富管理与传承需求,但也存在以下不同。

一是委托人具体要求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应为单一自然人,或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而家庭服务信托的委托人应为单一自然人或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和家庭成员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可以看出,亲属的范围明显大于家庭成员。家族信托以亲属为委托人,体现家族传承;家庭服务信托以家庭成员为委托人,体现服务家庭。

二是受益人要求不同。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对于家庭服务信托的受益人无特殊要求。因此,家庭信托明确要求必须为他益,但家庭服务信托可以为自益或他益。这与两者定位的不同也是相符合的。

三是信托设立起点不同。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家庭服务信托的起点明显低于家族信托,业内称之为“普惠版”的家族信托。也基于此,家庭服务信托可以为广大的中产群体服务。

四是信托期限不同。对于家族信托期限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要求,但实践中,基于财富传承的目的,期限普遍较长,通常设置为30年甚至更长。《通知》要求,家庭服务信托的期限不低于5年,但实践中,信托公司可以设置更长的期限。

五是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不同。家族信托投资范围没有明确要求,可以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结合委托人的需求开展各种类型的资产投资;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限于标准化资产,这与其设立起点100万有关,进而设置5年的最低期限,也与标准化产品的短周期波动有一定关系。

六是业务的标准化程度不同。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并且信托财产类型比较丰富,根据每个委托人的不同诉求,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 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的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个性化”和“专属化”是其特点。家庭服务信托由于通常以资金为信托财产,个性化程度相对较低,通常是以相对标准化的方式运作,在资产配置上提供满足不同风险偏好客户的投资组合。

家庭服务信托的运行架构与投资管理

目前信托公司积极探索家庭服务信托的运作架构和商业模式,部分立足于财富客户的引导和挖掘,也有部分专注于外部渠道的合作。在投资管理上,信托公司一方面依托自身证券业务发展,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服务,一方面加强与外部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资产配置服务和更丰富的底层资产选择。

家庭服务信托的运行逻辑

家庭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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