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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新政助力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9期

2023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市、广东省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下称“试点”)。6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下称“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下称《试点规定》),广东成为首批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下称“试点业务”)的地区。

资金池政策再优化

本次试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下称“7号文”)基础上,吸收整合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下称“279号文”)和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深圳推出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政策优势,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是优化整合现有资金池相关政策要求,惠及更多企业。7号文要求上年度境内成员企业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超过1亿美元,279号文要求境内、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分别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试点业务则是满足营业收入或国际收支规模条件其中之一即可: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跨国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有关营业收入和国际收支规模的准入门槛进一步减半。

二是增大企业跨境资金运营自由度,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7号文要求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集中全部外债(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已经自行举借外债(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的,在其自行举借的外债全部偿清(境外放款全部收回)之前,原则上不得作为成员企业参与外债(境外放款)额度集中。试点业务主办企业则可自行决定各成员企业外债(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比例,未被归集的外债(境外放款)额度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外债(境外放款)业务。

三是支持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7号文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涉及外债(境外放款)资金收付的,其外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出经备案的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试点业务则要求跨国公司外债(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超过跨国公司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其中风险加权余额按照本币优先的原则,使用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调节。

四是简化备案流程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审核。7号文要求资金池业务办理期间,主办企业、业务种类等发生变更的,主办企业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所属省级外汇分局申请变更备案。试点业务则下放至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受理并办理,其中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主办企业可直接通过合作银行办理。此外,试点企业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相关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须事前逐笔提供《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及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多维度推动试点落地见效

试点推出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扎实有序推进试点政策落实落细,指导主办企业做好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不断提升辖内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梳理政策,健全制度机制

一是为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有效破解资金池业务审核内容涉及面广、业务类型复杂多样的难题,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业务种类、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合作银行情况、外债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业务信息、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信息等角度全面梳理业务审核要点,提前制定《关于办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变更)的申请书(参考格式)》等文件,并分门别类附带申请材料说明,全辖有相关需要的企业均可通过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官方网站“业务指南”模块登录查看。

二是为防范内部操作风险,与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就企业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相关事项加强沟通,确保业务平稳过渡;针对试点业务下放至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受理并办理的新变化,多次下发通知指导各地市分局相关人员加强学习,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办理业务;针对辖外企业净资产需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新要求,不断细化业务操作流程,结合系统升级改造内容完善实施方案。

主动作为,加强宣传引导

一是多方位宣传政策。《试点规定》出台后,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第一时间组织召开政策培训会,向全辖地市分局及有关银行就政策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系统操作流程及材料审核要点等进行解读,参会人数近600人。同时,通过广东省金融运行形势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微信公众号、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宣传试点业务,扩大政策知悉面。

二是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试点规定》出台后,辖内多地外汇局通过现场走访、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形式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引导。例如,佛山、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市分局前往20余家企业开展现场调研,惠州、潮州等地市分局通过召开政策推进会为银企开展业务培训,面对面解答银企疑惑。

量体裁衣,提升服务质效

一是助力企业用足用活政策。例如,某公司作为主办企业使用营业收入申请办理试点业务备案,但是部分境内成员企业暂未出具上一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导致不满足业务办理条件且无法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外汇局经办人员获悉该公司注册地位于自贸试验区内后,通过系统逐个查询成员企业国际收支规模,结合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主办企业国际收支规模减半的法规要求,指导该公司选取合适的境内成员企业参与试点业务,在部分企业未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为该公司依法合规办妥试点业务备案。

二是引导银行发挥政策合力。例如,某财务公司属于按照7号文备案的主办企业,因集团内部一家境外公司急需资金支持,考虑到资金池项下境外放款为一次性登记,相较池外逐笔境外放款登记操作更为简便,且有助于集团对内部资金的整体把控,该财务公司希望通过资金池办理境外放款。外汇局经办人员告知该财务公司及相关合作银行资金池项下境外放款的实际债务人限于成员企业,由于境外公司非资金池内企业,根据《试点规定》,可由合作银行先行为其增加该境外公司作为成员企业后,再在银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调拨手续。目前,该财务公司已完成成员企业变更手续。

政策红利持续释放

截至2023年9月19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共为19家新增主办企业办妥试点业务备案,参与试点业务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121家。受益于试点业务新政,本次试点主办企业呈现以下两个主要特征:一是主办企业多地开花。19家主办企业中,有的企业受益于自贸试验区门槛减半的政策进行试点业务备案,有的企业使用营业收入进行试点业务备案,梅州、清远等非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也实现本外币资金池业务“零”的突破。二是主办企业集中分布在制造业和高新技术行业。19家主办企业中,9家主办企业为制造业企业,占比47%;8家主办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占比42%。上述19家主办企业自试点业务备案以来,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充分发挥政策优势,政策红利持续释放。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服务企业融资降本扩面。开展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业务的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有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更加高效便利地从境外关联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借用外债。同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企业可以在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直接在银行调拨资金,有效降低企业脚底成本。例如,某科技公司是从事高端电池材料生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据该企业反馈,完成试点业务备案后,企业共在银行办理了6笔外债业务,从境外关联企业累计借入外债金额超3000万美元,为企业节约贷款成本约17万美元,节约综合成本2万美元。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支持企业行稳致远。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业务的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通过试点业务境内外资金调剂余缺的通道功能,及时将境内闲置资金调拨至境外进行债务置换或补充流动性,且无需逐笔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大幅简化业务流程,帮助企业更好“走出去”。例如,某数码公司下属多家境外子公司因体量较小,较难获得境外银行授信,当境外子公司取得大额订单时需要境内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自试点业务备案以来,该企业累计向境外子公司发放超6000万元境外放款,预计可节省财务成本200万元。又如,某纺织公司表示,受美联储加息影响,境外外币融资成本高达6%以上,集团境外存量融资的财务成本大幅上升。进行试点业务备案后,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300万美元,此笔置换预计推动2023年集团财务成本下降约2.5%。

合作银行办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变更省时省力。试点业务支持主办企业就近通过合作银行办理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大幅降低企业脚底成本、提升跨国公司成员企业信息变更效率。例如,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及其辖属汕头分行先后协助两家企业完成成员单位新增及成员企业名称变更的操作,相关企业负责人表示,试点极大方便了跨国企业业务办理,企业政策获得感明显。

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企业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不少跨国企业在境内、外分别设立财资中心分地区管理集团内部资金后,往往选择通过资金池业务实现境内外资金连通。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小切口入手,强化试点业务调研,及时跟进试点政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反馈典型案例,不断释放资金池政策改革红利,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