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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绿色金融发展对比及启示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20期

中西方绿色金融发展各具特点,中国结合自身国情、时代背景和金融环境特点,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其他发展中国家乃至全球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对比

制定主体不同

西方主流的绿色金融政策和规则主要是由金融机构自发制定,采取“自下而上”的原则,以市场机制为纽带,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利益传导拓展推进。在贷款方面,2003年,花旗集团、巴克莱银行和荷兰银行等西方主流金融机构参照世界银行下属国际金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了一套信贷准则——《赤道原则》,迅速吸引了全球众多商业银行积极加入,大幅扩大了绿色信贷规则所覆盖的范围。在债券方面,绿色债券原则执行委员会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合作推出的《绿色债券原则》,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制定了《气候债券标准》,这两个准则相互补充,已经成为绿色债券的国际主流标准。

中国绿色金融的相关政策和规则是由政府主管机构制定,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模式,体现出较为明显的“顶层设计”和“自上而下”的特征。绿色金融市场由监管部门出台相应规范或标准,有关部门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成立专业委员会,对绿色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对绿色金融的大力倡导和协同推进,引导绿色金融市场实践有序开展。

绿色标准不同

西方绿色金融相关原则所规定的绿色项目范围比较宽泛。以《绿色债券原则》为例,从四个方面列举了所支持的项目类别,包括绿色能源(可再生能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环保(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生活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陆地与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交通、绿色生产(生产技术以及工艺的生态效率)等领域,并明确规定绿色债券所支持的项目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项目类别。

我国绿色金融所支持的项目范围主要集中在环保、绿色节能等领域,所支持的项目范围相对较小。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证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绿色金融所支持的是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

审查要求不同

西方绿色金融监管侧重事中审查。以《赤道原则》为例,对项目的事前审批要求相对较低,但要求金融机构在项目运行阶段严格履行对项目的审查义务,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项目在运行中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符合相关标准并遵守《赤道原则》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项目继续提供融资。

中国绿色金融监管既重视事前审批,也重视事中监管。《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绿色金融服务事前需确保项目属于绿色环保行业,并要求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后续管理,确保项目运行中符合排放标准。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西方绿色金融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较高,相关披露标准和体系较为健全。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均建立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从实施效果来看,强化了企业环境意识,推进了绿色转型发展,增强了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减排的自主性和积极性。2022年末,欧洲议会通过了《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要求所有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约50000家)按照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披露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信息,并要求取得外部鉴证。2023年6月26日,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正式发布《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最终稿,在拓宽披露边界、强化披露性质、突出气候风险管理方法、明确披露要求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是把可持续发展报告纳入更广泛的财务报告流程的重要一步,将于 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将成为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基础,届时欧盟、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将采纳该准则。

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与证监会签署了《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2021年,国家生态环保部发布了最新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为国内企业在“双碳”背景下的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制度依据。但从整体来看,我国对于绿色金融相关信息披露标准体系建设起步相对较晚,在强制披露主体范围、披露标准、报告质量、信息共享及相关奖惩机制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距。

监督主体不同

西方绿色金融对项目运行中的监督和管理主要依赖第三方机构进行。例如《赤道原则》要求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项目在申请绿色信贷时需要提交一份由客户、顾问或外部专家任何一方制定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报告,该报告将由另一名与项目申请人无直接联系的环境和社会顾问完成一次独立审查。金融机构依据项目申请人所提交的第三方评估报告和第三方做出的审查结果,做出是否给予融资的决定。

中国绿色金融项目运行中的监控和管理主要由监管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开展。中国绿色信贷项目在运行中实行的是金融机构管理和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绿色债券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政府监管部门指导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和相关主承销商开展绿色债券相关项目运行中的管理工作。虽然大多数国内绿色债券都引入了外部意见,但各认证机构在资质、评估认证流程及报告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报告质量良莠不齐,部分机构还存在无序竞争的情况,难以保证评估认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绿色金融产品对比

整体而言,西方国际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发端时间较早,产品丰富度和成熟水平较高,产品体系涵盖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碳金融等各类金融产品。近年来,我国发展绿色金融业取得了显著成效,已初步形成等多层次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并在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的余额规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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