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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装迟罚条款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20期

在信用证交易业务中,一些信用证特殊条款中包含晚装迟罚条款,即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接受或可能接受货物晚于信用证最迟装期装运(该种情况下,需要在对出口商的付款款项中扣除晚装的相应罚金)。有些信用证规定的晚装迟罚条款不清晰、不准确,会给信用证业务的顺利执行带来障碍。

在信用证条款中,信用证开立MT700报文格式的44C场次为最迟装船日(LATEST DATE OF SHIPMENT)。这个日期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在信用证开立之前签订贸易合同时确定的。例如,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日为2023年9月1日,出口方实际装船日为2023年9月6日,这就构成了晚装船5天。一旦发生晚装船,就可能对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带来不利影响,影响其加工生产或销售。发生晚装船后,进口商仍然可能接受货物,跟出口商协商扣除一定比例的罚金后付款赎单提货。因此,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晚装迟罚条款就会体现在信用证的条款中。一般来讲,罚金条款会说明晚装会导致罚款以及具体的罚金比例及金额。下面笔者通过国际商会TA895rev案例来详细地剖析晚装迟罚条款。

TA895rev案例回顾

案例背景

信用证MT700报文的47A特殊条款中第7条为以下条款:“在船上交货(FOB)货物的发货日晚于2019年1月4日的情况下,每晚一周或不足一周证下金额就将被扣减0.5%的订单货值,至多扣减FOB价格的5%。提单日将被视为发货日。”

信用证金额为EUR7186062.00,在报文45A货物描述中,除了对货物进行描述外,还写道“贸易术语:成本加运费(CFR)加尔各答海港,印度”,最晚发运日为2019年2月6日。

交单时,提单显示发运日为2019年1月11日。发票显示为信用证全额。保兑行接受了交单,并因为特殊条款7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在付款时扣减0.5%的金额而向受益人收取准备金。

保兑行的面函中显示了如下细节信息:“随函附单据金额为7186062.00,到期应付总额EUR7186062.00,请将上述金额汇至我们的账户……”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拒付,提出以下不符点:“因特殊条款7,信用证超支。”

保兑行虽然承认0.5%的金额应该被从款项中扣减,但是质疑开证行的拒付,称发票金额无需按照特殊条款7的规定做相应调整。

国际商会分析

该案例描述的情形很大程度由于信用证开立的不规范,申请人和开证行必须承担后果。

保兑行在其面函中的“到期应付总额EUR7186062.00,请将上述金额汇至我们的账户……”,并没有起到任何解决问题的作用。

开证行同样认为支付应该扣减,并发出拒付声明:“扣减特殊条款7的规定,信用证超支。”尽管信用证条款没有明确要求扣减需要显示在发票或任何指定的单据上。开证行的拒付可能是由保兑行面函上的措辞引起的,保兑行面函上要求支付的是信用证的全额。

信用证要求自动扣减0.5%的金额(合同金额或FOB价格),却没有在证内提及此金额。信用证没有要求任何一个单据显示适用的扣减金额。例如,发票或汇票显示0.5%的扣减,开证行或保兑行也无法仅从单据表面确定其是否进行正确的扣减。

如果保兑行在面函中指出,应付的全部款项将扣除合同金额或FOB价的0.5%,开证行肯定没有理由拒付。然而,到期金额的支付取决于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的进一步协议。此外,如果信用证已经提供了合同金额或FOB价,开证行可以扣取合同金额或FOB价的0.5%,无需单据或面函上显示相关表述。特别是他们对于扣减如何显示没有给出任何指示。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具体要求,任何关于扣除金额的争议将在信用证外解决。

案例结论

信用证没有要求发票或汇票显示扣减。如果交单中发票或汇票显示了扣减金额,开证行就有责任承付净额。开证行拒付不成立。面对保兑行有关扣减的协定,开证行应立即撤回拒付并且没有延迟地同意承付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商议后约定好的扣除了0.5%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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