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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 对单证业务的影响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20期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在中国正式生效。截至2023年6月2日,随着RCEP对菲律宾正式生效,协定已对15个签署国全面生效。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RCEP成员国包括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协定区域总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货物贸易金额均占全球比重约30%。RCEP自贸区的建成,意味着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形成一体化大市场,区域内贸易将成为稳定和拉动各成员对外贸易增长的关键力量。RCEP签署后,中国对外签署的自贸协定达到19个,自贸伙伴达到26个。参与RCEP,将为中国在新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

RCEP对单证业务处理的影响

原产地证书

根据RCEP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五款第(三)项,原产地证明包含的信息应当符合第三章附件二规定。根据附件二(最低信息要求——原产地证书)第(九)条,原产地证书包含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第二章第六条(关税差异)所指的RCEP原产国,即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应明确显示货物原产国。一方面,这与《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L1中要求原产地证明书应证实货物原产地以履行其基本功能是一致的;另一方面,该最低信息要求也有助于解决实务中的争议。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审单人员往往会被以下两类原产地证明书所困扰,即《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产地证》和《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产地证》。前者没有单独标注原产国的栏位;后者虽有相关栏位,但其填写规则却声明,当新西兰向中国出口时,该栏位无需填写。因此,这两类产地证常常不含有原产国信息,从而在贸易各方之间造成意见分歧。银行之间出于促成交易的目的或能达成一致,但是银行与客户分别站在审单抽象性和贸易实务性的两端,银企关系成为这类意见分歧最主要的受害者。

以《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产地证》为例,企业客户往往宣称该特定格式产地证书足以证明货物原产国,无需单独加注原产地信息。而银行则会引用ISBP745 L1,认为原产地证书无论如何应“证实货物原产地”。为解决分歧,国际商会曾在其官方意见Ta.864rev中表示,在未显示原产地或未按规则填写产地标准的情况下,此类中澳贸易产地证应为不符。

国际商会虽已作出结论,但不同的银行对该结论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致使争议至今未曾平息。部分银行认为只要按规则填写了产地标准,产地证即使不显示原产地也可接受,但另有部分银行认为填写产地标准时所使用的缩略语并不能表示货物的产地,明确标注原产地信息仍为必须。银行间的不同观点也时常导致企业客户陷入“本国官方为本国货物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为什么不能证明货物是本国出产的”类似的疑惑,进而质疑银行的业务能力。

RCEP生效之后,此类争议必然减少。一方面是由于RCEP对于原产地证书应显示信息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尽管同在RCEP协定下进行贸易,不同的成员国之间也会涉及不同的关税承诺。就同一产品而言,进口国对于某一成员国征收的关税,可能高于或低于其对另一成员国征收的关税,贸易商为了确保能拿到相应的关税优惠,也会特别关注原产地证书上是否正确显示了原产国信息。

电放提单

RCEP各参与国之间地理距离短,航运顺畅,极有可能出现货物比单据先到港的情况,而RCEP要求各缔约方通过简化海关程序,尽可能地便利贸易。根据RCEP第四章第九条第一款,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设立程序,允许提交货物进口所需的文件和其他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从而在货物抵达时加快放行。针对易腐货物,RCEP在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六款第(一)项单独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放行,并且在可能的范围内,在货物抵达后和提交放行所要求的信息后六小时放行。

因此,在RCEP的贸易环境中,由于航程短,且允许海关对货物进口信息进行抵达前处理,电放提单会获得大规模使用。电放提单通过电子信息形式把提单信息发送至目的港船公司,收货人凭提单电放件,在受益人单据到达开证行之前就可进行报关甚至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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