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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指定银行寄单风险的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21期

限制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项下,受益人通过非指定银行寄单的情形时有发生。无论寄单给开证行还是指定银行都可能产生风险,轻则导致流转周期更长、收汇延迟、费用增加,重则造成不符点,影响收汇安全。笔者通过两则典型案例分析,建议出口方注意规避相关风险,银行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共同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案例经过

案例一:开证行以交单行非指定银行拒付,并要求交单行联系指定银行险些导致货物滞港。

M银行审核单据相符,并提示信用证限制在另一城市的指定银行议付。受益人指示单据径寄开证行。几天后开证行拒付,称单据绕过指定银行因而违反信用证条款。M银行发文反驳。开证行回复,要求交单行联系指定银行向其确认交单情况。M银行立即致电指定银行,果然指定银行未曾收到开证行查询,沟通后M银行向指定银行发文,请其尽快发文给开证行。开证行最终付款,但电文来回耗时较长,距滞港仅差一天险些造成损失。

案例二:第三国指定银行故意挑剔退单导致新不符点。

信用证限制位于第三国的指定银行即期付款,规定在指定银行柜台失效,受益人指示M银行径寄指定银行。指定银行认为单据不符,发送拒付电后退单。受益人收到退单时距最迟交单期只剩两天,无论提交给开证行还是指定银行都可能过交单期,而且货物临近到港。受益人无所适从,在M银行提示下积极与申请人沟通,授权单据转寄开证行。开证行凭过交单期拒付,受益人联系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行付款,但扣除了不符点费。

案例分析

开证行能否因非指定银行直接寄单拒付

先来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从交单地点角度,第6条A款表明“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D款明确“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从交单人角度,第6条E款规定“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的交单应……”赋予非指定银行作为受益人代理交单的权利。而第7条、第14条从审核标准角度,规定开证行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是否相符。

国际商会(ICC)也有多个类似案例。R150和CASE31指出单据未提交到指定银行,而是由非指定银行或受益人直接交单,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R416表明如信用证限制在某银行兑用,而开证行从另一银行收到单据,仍须按UCP600审核确认单据是否相符,从另一银行收到单据并不能免除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

显然,开证行不得将绕过指定银行交单视为不符点。案例一的非指定银行直接交单开证行符合惯例,开证行的拒付是站不住脚的。交单行正是依据惯例、引用ICC案例成功反拒付。

开证行能否要求指定银行证实

如果信用证限制在指定银行兑用,而开证行从其他银行收到单据,开证行有权询问指定银行是否收到类似单据,以确认该交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是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可有效防范重复交单和欺诈风险,也得到ICC的支持,如R150、CASE31和R416。具体怎么证实?ICC在关于信用证及贸易融资实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中表示,开证行应向指定银行发文要求其确认未收到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并告知自己已收到全套单据。R518进一步阐述自由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应要求受益人提交原始信用证,检查背书记录,以核实本次支款的有效性。

案例一的开证行要求指定银行证实是合理的,但没有按ICC所述直接向指定银行发文,而是要求非指定银行请指定银行向其证实,徒增了流转环节和时间耗费,差点造成滞港给客户带来损失。

指定银行缘何如此“谨慎”

设置指定银行的初衷是给出口方提供便利,出口方可凭相符交单在指定银行处提前得到款项,满足资金需求。但实务中指定银行不愿意接受指定的情况占相当大比例,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作为审单主体,承付或议付必须保证交单相符,容易陷入开证行过于挑剔而拒付的风险。二是作为开证行付款代理,付款和承兑信用证项下付款对受益人均没有追索权。三是被动成为指定银行,还需承担开证行经营不善甚至倒闭的风险。所以即便提供服务可增加收入,指定银行权衡利弊后往往不愿接受指定。非保兑情况下,指定银行可根据UCP600第12条自行选择承付或议付,单据不符时拒付,即便单据相符也可能不即时付款,而仅审核并转递单据。

关于拒付,尽管UCP600赋予退单的权利,但考虑到单据往返耗时且可能影响提货,银行通常持单立即洽申请人,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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