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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铁矿石信用证结算条款分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21期

我国是铁矿石的进口大国。近年来,钢铁行业进入绿色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反弹复苏,企业用钢需求不断提升,进口铁矿石信用证数量稳步上升,进口量占比同步提高。由于铁矿石自身的特性,其价格会根据关键化学元素含量进行综合调整,在信用证开立时通常无法确定最终结算价格,多次结算成为进口铁矿石信用证的主要特征。笔者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剖析,阐述多次结算信用证项下递交单据的要求,明晰货物价值是如何通过多次结算进行调整的。

案例背景

2023年2月,开证行开立一笔即期付款信用证,进口货物为铁矿石,货物描述部分援引了贸易合同约定的铁矿石铁含量、水分等化学元素的典型值(TYPICAL)、最小值(MIN)和最大值(MAX)。

信用证中需提交单据分为三部分(PART ABC)。第一部分(PART A)需提交发票和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其中发票上的货物单价可按照装货港出具的质量证和重量证的检测结果计算,也可按照货描部分约定的化学元素典型值进行计算。第二部分(PART B)明确,如果PART A提交了装货港检测出具的质量证和重量证,二次调价发票只调整因铁矿石价格指数变化带来的金额变动部分。如果PART A采用化学元素典型值为计算依据出具发票,则二次调价发票将以装货港出具的质量证和重量证的检测结果作为依据,同时参考铁矿石价格指数变化进行调价计算,受益人需补交装货港检测出具的商检报告。第三部分(PART C)需提交最终发票和卸货港检测出具的质量证和重量证。如果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未收到卸货港检测出具的质量证和重量证,则PART C部分买卖双方将在证外解决。

案例分析

问题一:铁矿石信用证中货物价值如何利用三次结算进行调整?

铁矿石信用证的结算金额大,交易过程复杂,为控制风险、追求贸易公平性并保障买卖双方的实际利益,大多数铁矿石交易会采用信用证多次结算的方式完成,其中各部分结算的内容如下。

首次结算:大多数进口铁矿石信用证采用租船方式进行货物运输,合同订立时一般会约定受载期,即贸易双方协定的货物装卸时间,参考装货时间确定起算日,以某日普氏铁矿石价格指数值或某时段普氏铁矿石价格指数的平均值作为基础计算货物价值。装货港检测报告上显示的货物含铁量乘以价格指数值或平均值计算出首次结算项下铁矿石的货物单价。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价值为货物单价乘以实际运输的铁矿石重量,受益人缮制首次结算项下发票,并按信用证规定完成交单。

二次调价:买卖双方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为保障贸易公平性,一般会约定采用船期下个月整月(M+1)的普氏铁矿石价格指数的平均值作为计价依据。例如本案例中,买卖双方约定的装船期限为2月某一时段,最终铁矿石的计价依据则为3月普氏铁矿石价格指数平均值。当整月普氏铁矿石价格指数公布后,若计价月价格指数的平均值高于首次结算项下约定的价格指数值或平均值,受益人会按要求递交调价发票等单据,拿到差价款项,回笼资金,降低风险。

最终结算:关于铁矿石品质成分的价格调整。铁矿石品质成分主要包括铁和杂质,铁矿石的价格与铁含量成正比,与杂质含量成反比。由于装货港和卸货港检测铁矿石成分的标准存在差异,当铁矿石到港后,申请人会聘请专业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铁矿石的化学成分,出具相关的质量证和重量证等。最终,铁矿石价格将根据实际到港的铁矿石成分检测结果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调整,货物的最终价格为卸货港检测的铁矿石铁含量乘以计价月价格指数的平均值,若货物最终价值高于前两次结算总和,受益人则需提交信用证最终结算部分规定的单据,申请人支付剩余款项。

由于铁矿石相关检测报告出具的时间可能较长,部分申请人在开立铁矿石信用证时,为避免等待卸货港商检报告时间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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