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关于通知义务的有关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22期

为了便于当事人协商国际贸易合同的有关条款,降低误解和减少风险,明确各方责任,国际商会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货物的交付地点、货物风险转移、费用的分担方式。

自1936年国际商会出台第一版的国际贸易术语,再到《2020年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 2020”)生效,《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经过了8次修订,其中有些术语由于很少使用而删除,有些术语的缩写形式有了变化,有些术语的规定出现了调整等,以适应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发展的需要,不过各版本的《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均有效,当事人可以选择相应的适用版本。

整体而言,Incoterms® 2020延续了Incoterms® 2010的体系和框架,即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将11种贸易术语分为适用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和可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两类。适用水上(海运及内河)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有4种,主要为船边交货(FAS)、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保险加运费(CIF);适用任意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则有7种,分别系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运费付至(CPT)、运费和保险费付至(CIP)、目的地交货(DAP)、目的地卸货后交货(DPU)、完税后交货(DDP)。Incoterms® 2020在Incoterms® 2010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删除了DAT,增加了DPU;明确了CIP术语保险险别;补充了FCA术语情况下买方背书卖方取得有装船提单以及相应的费用承担;卖方自行运输方式;运输的安保要求等主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买卖双方相互之间的及时以及充分通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沟通不畅可能会由于没有通知或者未及时通知导致另一方造成不必要麻烦或者损失。因此,笔者旨在结合Incoterms® 2020对买卖双方通知义务的规定,总结和分析国际贸易中较容易被忽视的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Incoterms®新增安保责任对于通知义务的影响

在以往的实践中,安全措施往往是交易各方的隐性议程,但如今,这些措施被载入术语正文,要求提供更高程度的透明度和责任感。Incoterms® 2010仅在各规则的A2/B2及A10/B10中简单提及了安保要求。Incoterms® 2020将与之相关的安保要求明确规定在了各个术语的A4“运输合同”及A7“出口清关”中,因安保要求增加的成本,也在A9/B9费用划分条款中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在运输安全方面,对集装箱进行强制性检查等要求越来越普遍,这类要求增加了运输成本。在2020年的版本中,特别是在FCA条款下,对如何遵守运输安全和安保要求提出了更明确的指导。根据A4和B4条款的规定,卖方和买方需要确保他们遵守所有适用运输相关的安全要求,并且在交货过程中,提供任何与运输相关安全要求的信息。买方在通知卖方时,除了提供承运人的名字、交货时间和地点外,还必须达到包括运输模式和任何相关的安全要求。这确保了所有相关的安全措施都得到了妥善处理,减少了交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

Incoterms® 2020术语对买卖双方通知义务的规定和区别

Incoterms® 2020术语对买卖双方通知义务的规定

EXW、DAP、DPU、DDP四个术语均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为买方提取货物所需的任何通知;买方无论何时根据约定,当买方有权决定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的提货点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CPT、CIP、CFR和CIF这四个术语均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已按照A2完成交货的通知,必须向买方发出任何所需通知以便买方收取货物;无论何时根据约定,当买方有权决定发货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的收货点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FCA、FAS、FOB这三个术语就卖方的通知义务均规定:卖方必须就其已按照A2完成交货或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货的情况给予买方充分通知。这三个术语就卖方的通知义务规定略有不同,FAS和FOB的规定相同,而FCA买方的通知义务规定比较多,具体如下:FCA买方必须通知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名称,该通知应留出充分时间,以便卖方能按照A2完成交货;在约定交货期限内所选择的由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收取货物的时间(如有);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使用的运输方式,包括任何与运输有关的安全要求以及在指定交货地的收货点。

FAS和FOB术语规定,买方必须就任何运输相关的安全要求、船舶名称、装货点以及约定期限内所选择的交货时间(如有)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Incoterms® 2020规则关于术语的通知义务的主要区别

EXW、DAP、DPU、DDP和CPT、CIP、CFR和CIF均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为买方便于提货所需的任何通知,当买方有权决定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的提货点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强调通知应当充分,一次买卖双方规定的通知义务的要求不完全一样,也就是应明确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