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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22期

让渡是一种法律概念,通常指权利人将自己的有形物或无形的权利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

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与信用证转让的比较

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

对于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未做太多规定,仅在第39条中明确了以下两点:款项让渡不受信用证是否表明可否转让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只是对款项的让渡,不涉及信用证履行行为的转让。“款项让渡”仅是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转让,不涉及信用证的执行。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装运以及单据提交等履约行为仍由受益人执行并且由开证行根据相符单据凭以付款。如果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对该款项拒付或是延迟支付,一切后果由受益人承担。

信用证的转让

信用证的转让是指受益人将其信用证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受益人,这种“转让”是转让执行信用证的权利。转让证的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得到第一受益人让与的在信用证项下供货的义务和支款的权利。

UCP600规定,信用证表明“可转让”字样时,才可进行转让,如果进口商或开证行不同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转让行为是不能发生的。这与款项让渡不同,款项让渡是无需获得进口商或开证行事先同意的;在信用证转让中,转让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不得再次转让至第三人。这也是与款项让渡不同的地方,款项可以进行多次让渡。

因此,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和信用证转让是两种不同的信用证行为。信用证转让是在信用证框架内凭相符交单获得承付或议付的行为;而款项让渡是超出信用证框架发生的代理或融资行为。

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的形式

从广义上讲,款项让渡不仅包括受益人与企业或银行之间的让渡,还应包括银行间的融资行为。因此,款项让渡的形式应包括以下几种:

受益人作为中间商向实际供货商/生产商让渡款项

比如具备进出口业务资质的中间商利用自身客户资源与进口商开立信用证,代理实际供货商或生产商提供的商品出口海外,并向指定银行交单,将相符交单获得的款项让渡给实际供货商或生产商。在这个过程中赚得差价。

受益人向融资方让渡款项

受益人为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而以信用证项下的应得款项让渡作为保证。比如福费廷业务中,受益人出具一份让渡协议, 通过其中的保证将自己在此笔信用证应收帐款全部无追索权地让渡给叙作福费廷业务的包买商银行,凭以获得的无追索贴现,及时回收流动资金。

银行间的款项让渡

由于银行间资金安排和融资需求,受让方有权作为让渡方将受让款项再次让渡出去。在上述福费廷业务中,包买商银行还可以将其购买的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继续在二级市场中进行转卖,通过多家银行参与实现受让方与让渡方身份的转变,从而使款项被不断让渡,直至最终受让方。

从银行角度讲,银行作为受让方或让渡方直接参与的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以上面提到的后两种让渡形式最为常见,即受益人向银行让渡款项和银行向银行让渡款项。

受益人向出口方银行让渡款项。受益人与银行签订让渡协议,将信用证项下收款权利让渡给银行,出口方银行代替受益人成为款项的收款方,向开证行或保兑行主张支款。此时,出口方银行为保障收款权利,通常会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发报告知此款项让渡事宜,要求款项付至银行而非受益人。

款项让渡通知内容:“请知悉:受益人已将此套信用证项下金额为XXX的单据所涉及的全部款项的权利、利益和所有权不可撤销并无条件地让渡给我银行。请通过SWIFT加押报文发送收到此让渡通知的确认至我银行并于到期日按照以下指示付款。请于到期日将款项付至我因行开在XXX银行的账户中并援引我银行参号。”

银行向银行让渡款项。银行将获得的信用证项下的收款权利再次让渡给其他银行,此时让渡款项的银行从款项让渡的受让方转变为让渡方,其通常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发报告知此款项让渡事宜,要求款项付至受让方银行而非自己。

款项让渡通知内容:“请知悉:我银行(让渡方)已将此套信用证项下金额为XXX的单据所涉及的全部款项的权利、利益和所有权不可撤销并无条件地让渡至XXX银行(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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