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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 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23期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国家外汇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稳步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渐进式资本项目开放道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取得了积极进展;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不断提升统筹促开放和防风险能力,成功抵御了多轮跨境资金流动高强度冲击,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有效维护了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已具有较高可兑换程度,超过90%的资本项目实现不同程度的开放,跨境直接投资实现较高水平开放,跨境证券投资渠道不断扩展,跨境融资更加自主便利。

跨境直接投资开放水平持续提高

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外资来华展业兴业。全面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2020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对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简化直接投资外汇账户管理,近年来先后取消外汇资本金、保证金、资产变现账户等开户数量限制,放宽资本项目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额度和有效期等限制。推动存量权益登记制度改革,2019年,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实施“多报合一”改革,企业仅需填报一次年报数据,即可在各部门间实现共享,便利外商投资企业数据申报。切实解决外资领域困难诉求,在深圳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开展“科汇通”试点,有效满足科研机构引入跨境资金相关外汇政策诉求,助力深港两地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科技产业协作。

优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对境外直接投资实施分类管理,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2021年,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将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更好满足企业“走出去”资金需求。同时,积极支持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服务建设,会同司法部出台与律师事务所“走出去”相配套的外汇举措,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创新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渠道,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高质量发展。为适应跨境投资新业态的发展,国家外汇局稳慎推动跨境股权投资试点,在部分区域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外汇管理试点,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跨境产业、实业投资,有序推动区域金融改革开放。

跨境证券投资渠道不断拓展

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已涵盖股票、债券、商品期货等领域,基本形成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互联互通机制和境外投资者直接入市为主的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模式,一级市场开放水平日益提高,多数二级市场开放渠道已不存在汇兑限制。

加大境内股票及债券市场发行端的外汇政策供给。近年来,有序支持多家优质红筹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积极支持科创板落地,配套完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满足红筹企业回归境内上市后交易需求。2019年,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推动“沪伦通”落地实施并扩展至欧洲更多地区,支持多家中国企业在伦敦、瑞士等地发行全球存托凭证。2022年,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统一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相关资金管理规则,简化入市流程,优化账户和汇兑管理,增强境内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的吸引力。

持续提升跨境证券投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证券投资。2018年,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金汇出比例要求和本金锁定期要求。2020年,取消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和RQFII地区限制。2021年,进一步优化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直接入市)外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2022年,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统一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准入标准,简化入市流程。优化完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管理,规则化发放QDII额度,截至2023年10月末,已向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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