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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如何应对非单据原因拒付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23期

在实务中,拒付是信用证实务中的难点,开证行需要谨慎处理。当遇到由非单据原因引起的拒付时,开证行应遵守国际惯例,秉持专业、审慎的态度妥善处理,以维护开证行的声誉和利益。笔者结合实务中的案例,通过分析引起拒付的原因,对如何应对非单据原因拒付并开展风险防范提出相应建议。

案例回顾

信用证项下进口机械设备,90%的货款已在信用证的第一部分顺利支付,剩余第二部分即10%的尾款尚未支付。

2022年12月,开证行收到尾款部分的单据,单证相符,但申请人要求找出不符点拒付,声称质量保函的有效期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希望通过拒付来争取更多与交易对方沟通的时间。信用证中关于质量保函有效期的条款为“有效期至质保期结束,最迟不超过提单日后的24个月(VALID UNTIL THE END OF THE WARRANTY PERIOD,LATEST 24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递交的质量保函中有效期的条款为“有效期至质保期结束,最迟不超过提单日后的24个月,然而最迟不超过2023年12月17日,我行必须收到贵行通过信件方式的索偿以便考虑处理(VALID UNTIL THE END OF THE WARRANRY PERIOD,LATEST 24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HOWEVER,UNTIL DEC.17,2023,AT THE LATEST,BY WHICH DATE YOUR CLAIMS BY LETTER,MUST HAVE BEEN REACHED BY US IN ORDER TO BE CONSIDERED)”。

如果仅看交单,保函的到期日似乎被提前到了2023年12月17日,但因为验收合格证明的出具日期为2022年12月17日,保函的到期日2023年12月17日恰巧就是签署证明后的12个月,也未超出提单日2022年4月13日后的24个月,即理论上的最晚到期日2024年4月13日,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因此质量保函中有关效期的不符点不成立。

第二日,申请人提出了一个关于验收合格证明上“申请人方缺少主管人员签字”的不符点。信用证中有关签署的条款为“最终的验收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和受益人的代表签署(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SIGNED BY THE REPRESENTATIVES OF APPLICANT AND BENEFICIARY)”。这就意味着验收证明只需双方代表签字即可,条款中并没有对签署者的身份和签字形式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递交的验收证明中双方代表的签字清晰无误,签署日期等要素也有明确显示,因此有关签署的不符点不成立。

后续申请人坚持要求以签字人不符的理由拒付,其实质原因还是未解决设备交付方面的留有问题,因此对于要立即付款仍有顾虑。开证行的单证部门多次和申请人沟通,同时请业务部门和客户经理从实务处理着手,帮助申请人尽快解决拒付事宜。

经过各方面的努力,申请人于到单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完成付款赎单,此次“未遂”的拒付到此结束。

案例分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开证行的责任,包括对受益人相符交单的承付责任、对指定银行传递已承付或议付的相符交单偿付责任,因此开证行需要审核单据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如果不符,根据UCP600第十六条的规定,开证行可以拒绝承付即“拒付”。

单据被拒付的原因较为复杂,有内在的单据本身原因,也有外在的需借助单据拒付的原因,包括货物质量、资金状况、市场影响、国际形势、突发因素等,这些均是开证行难以控制的。如果是不符交单,开证行可以正常拒付;如果是相符交单或单据的不符点本身存在争议、在惯例中找不到拒付的确切依据但申请人坚持要求拒付时,开证行就会面临较为严峻的考验。

在上述案例中,开证行遇到的就是由外因引起的相对特殊的非单据性原因拒付,由于开证行较好地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从而在维护自身信誉和申请人利益中寻求到了一个均衡点,妥善处理了拒付事宜。

首先,立足单据,表明立场。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性和抽象性原则,拒付的理由就是单据有不符点,其他问题应在证外解决。当国际惯例和实际情况发生矛盾时,开证行应坚持既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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