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从供应链角度看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24期

随着全球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加速发展,中国电动车产业迅猛发展,并逐步形成供应链优势,成为全球第一大电动车市场。2023年10月4日,欧盟委员会决定依职权主动对中国电动载人汽车(New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BEV)发起反补贴调查(Anti-Subsidy Investigation)。这是自2012年光伏案之后,欧盟再次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起反补贴调查,也是首起针对中国电动汽车发起的反补贴调查。

什么是补贴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规定,补贴是指某一成员国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包括履行政府职能的私营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并因此授予了利益。财政资助的形式包括政府资金的直接转移(如拨款、贷款、股本注入)、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放弃或免征应收取的财政收入(如税收优惠),以及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如低价提供土地使用权、原材料、能源等)。

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的补贴项目通常包括拨款、各项融资(如贷款、授信额度、承兑汇票、债券)、出口信用保险、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低价提供货物或服务(如土地、原材料、能源等)。需要注意的是,自2019年起,中国海外投资企业从中国境内获得的贷款或补贴,即跨境补贴也被纳入到反补贴调查中。

就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而言,所涉及的补贴项目包括拨款、优惠性融资(如贷款、债券、出口信贷、授信额度)、出口信用保险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股息税减免、进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或返还、政府低价提供货物和服务(如原材料和零部件)。应诉企业需要就上述指控的补贴项目,通过提交企业答卷来证明是否获益,如有获益,具体的获益额是多少。同时,中国政府也是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之一,需要从产业政策、补贴的法律依据、政策和法律依据制定背景、实施情况等方面提交政府答卷。

反补贴调查程序

从立案到终裁,欧盟反补贴调查最迟要在13个月内结案,调查程序包括立案、抽样、答卷、核查、初裁以及终裁(见图)。

Snipaste_2023-12-25_10-52-16.jpg

本次反补贴调查期为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根据规定,凡是在此期间向欧盟出口过涉案电动汽车的中国企业(包括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参与涉案电动汽车生产、销售、提供资金支持、上游供应商等)均属涉案企业,需参与应诉。据统计,包括上汽、吉利、比亚迪、一汽、蔚来等在内的中国电动汽车出口头部车企,以及在中国投资建厂的外国车企,如特斯拉等在此期间均有对欧出口,均需参与应诉,否则将被视为不合作企业而适用最高的惩罚性税率。

反补贴调查结果

通常情况下,反补贴调查的结果包括肯定性结论与否定性结论两种情况。

肯定性结论

肯定性结论即认定存在可诉性补贴,补贴进口与欧盟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采取反补贴措施以消除补贴所造成的损害。反补贴措施执行期限为5年,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是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指进口商在进口清关时,除了关税之外需要额外缴纳的税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税率也会有所区别,具体如下:抽样企业(提交抽样卷并被选为抽样的企业),给与单独税率,各不相同;非抽样合作企业(提交抽样卷未被选为抽样的企业),适用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不合作企业(未应诉或被应诉中因故意隐瞒或者漏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予配合的企业),适用统一税率,一般是最高的惩罚性税率。

二是接受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定出口价格的最低限,承诺以不低于该价格出口。如果欧盟委员会接受企业的价格承诺申请,则该企业出口时不适用反补贴税,但是需要定期向欧委会申报并接受其审查。如在后期出口中违反价格承诺,则价格承诺被取消,恢复适用反补贴税。

否定性结论

否定性结论即认定不存在可诉性补贴或者补贴微量,或者国内产业没有损害,或者补贴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申请人撤诉,因此无措施结案。自2010年欧盟对华发起第1个反补贴调查开始,截至2023年10月15日,欧盟对华共计发起18起反补贴调查,仅有6起是无措施结案(见表)。

Snipaste_2023-12-25_10-52-23.jpg

该调查对电动汽车产业的可能影响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