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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监管 夯实银行业稳健发展基石

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24期

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新规”),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国际规则相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充分考虑了中国银行业的现实,并吸纳了业界提出的各种建议,对一些关键的条款和参数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充分体现“脱虚向实,择优弃劣”的监管导向。“资本新规”的落地,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银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预计将对经济、金融的长期稳健发展以及银行业务发展理念和结构优化起到积极正面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改革

为更好地解决诸如风险敏感性不足、计量过程复杂、计量结果不可比等诸多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以下简称《最终方案》),《最终方案》计划自2023年1月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开始执行。《最终方案》主要更新点在于:基于实际损失数据,在不大幅提高资本要求的总体框架下,从五个方面对现行加权风险资产计量方法进行了重塑。一是简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的层级;二是提高标准法的风险敏感性;三是增强内部评级法的稳健性;四是强化风险加权资产的信息披露;五是设立内部评级法的资本底线。

信用风险计量是《最终方案》调整的重点,其对信用风险计量的改进及其逻辑如下:

一是标准法细化了风险分类,重新校准风险权重。巴塞尔协议Ⅲ(2010)框架下,针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仍沿用巴塞尔协议 II(2006)的设定。为有效弥补过度依赖外部评级、风险敏感性不足等缺陷,巴塞尔委员会试图建立更加审慎的信用风险计量框架,主要是新增并细化了银行体系的风险暴露分类。《最终方案》不仅新增了“担保债券”“次级债、股权与其他资本工具”等风险大类,同时也在公司、零售、房地产等风险大类下设置了细分子类。新标准法还细化了风险分类的“颗粒度”,有助于强化对风险的捕捉能力;合理确定各类风险暴露的驱动因子,重新校准风险权重。《最终方案》针对公司、零售、房地产等关键业务的风险暴露均设定了风险驱动因子,并根据驱动因子设置了差异化的风险权重;降低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要求银行开展尽职调查。《最终方案》要求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时,自发地评估风险暴露的风险水平以及所使用的风险权重是否适当和审慎,同时,还允许某些地区的银行基于给定的条件自行判断公司客户是否属于“投资级企业”,以降低商业银行对于外部评级的依赖。

二是内部评级法(IRB)限制使用范围,重新校准参数、资本底线。内评法体系下,风险加权资产是4个风险变量的函数,分别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及期限(M)。针对不同风险暴露,商业银行须采用内部模型对上述4个风险要素进行估计,计算出风险资产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这种处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计量的敏感度和准确度,但同时也对银行自身的模型设计能力以及数据质量提出了较高要求。《最终方案》定义了4类可采用内评法的资产类别,包括公司、主权、银行和零售,各类资产的定义与标准法有所不同,如公司风险暴露中包含房地产风险暴露、银行风险暴露中包含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对于没有明确可采用IRB法处理的资产,风险权重为100%。

“资本新规”的主要特点与影响

“资本新规”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最终方案》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第一支柱资本计量规则方面进行了重大改动,增强了标准法的风险敏感度,提升了银行间资本比率的可比性。

“资本新规”相比现行方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对银行进行了分档,实施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第一档银行全面对标巴塞尔协议国际标准,严格执行高标准,并全面实施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第二档银行的资本计量规则做了部分简化,更符合中小银行的现实情况;第三档银行包括大部分小型农商行和村镇银行,“资本新规”大幅度降低针对这个档次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极大地简化了合规成本和难度。但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坚守的风险底线是不能放松的,“资本新规”对所有的银行持有的资本质量标准(即资本充足率的分子部分)是一致的,并且要求第三档银行也执行简化的风险评估、资本规划、压力测试和监测报告程序,从根本上避免了类似硅谷银行的案例在国内发生的可能性。

在信用风险方面,权重法的分类维度得到极大丰富,风险权重多达24个,几乎涵盖了从0%到1250%的主要整数权重值,方法的精细度、风险区分度大大提高。与之相反的是,内部评级法的适用范围反而受到限制,比如规定股权投资不得采用内部评级法,金融机构和大企业风险暴露不得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等。另外,对一些风险参数的监管值进行了调整,违约概率(PD)调高,违约损失率(LGD)调低,而资本底线得到放宽,设定永久的资本底线72.5%,替代现行80%的并行资本底线,预计会起到节省资本的作用。总体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计量规则的调整体现出提高可比性的核心原则,两种方法在暴露分类、违约定义、缓释管理等多个维度上得到统一,两者计量结果的可比性显著提高。

市场风险的资本计量规则被大幅度改动,市场风险设计了全新的标准法,风险敏感度大大提高,但实施难度也同步增加,对银行的实施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同时保留现行标准法,以满足小银行简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需要,但方法中引入惩罚系数,使得资本要求相比现行方法至少提高20%—30%。市场风险模块还引入全新的内部模型法,放弃基于风险价值(VaR)计量资本要求的规则,而引入预期尾部损失(ES)的概念,更加关注尾部风险,使得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更为审慎。

操作风险的资本计量规则基本上推倒重来,除了仅保留基本指标法供第二、第三档银行简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以外,现行办法中的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都被废除,“资本新规”中重新设计了全新的操作风险标准法,该方法下的资本要求不仅和银行的业务收入规模有关,还和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密切相关(以过去十年操作风险年均历史损失金额作为标准)。新的标准法对于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计量更合理更敏感。

相比而言,第二支柱的内容几乎没有变化,只是进一步强调压力测试的重要性和强制性,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范围、深度都得到了强化,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能力提出很高要求。

总体上看,“资本新规”相对于现行规定,在如下方面有显著变化,通过降低或提高资产持有的资本要求,对银行的业务产生影响。

一是零售业务板块。此次“资本新规”对于零售业务板块资产的风险权重调整是最显著的变化,是受银行高度关注的重点之一,权重的修订对于银行大力发展优良的零售信贷业务(包括信用卡),支持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刺激社会消费具有重要作用。

“资本新规”引入“监管零售”概念,对能继续享受75%权重的零售业务进行更为精确的范围框定,规定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应满足以下条件: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此外,“资本新规”还引入“合格交易者”概念,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最近12个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均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日前(含)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此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大幅度降低到45%,同时,“资本新规”还将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从50%下调为40%,根据粗略的测算,每1000亿元信用卡余额可节省20亿—30亿元资本要求,而每1000亿元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可节省5亿元左右资本要求,综合来看,对信用卡业务是一个非常大的利好。

二是非零售业务板块。“资本新规”中对于非零售业务板块的调整体现了“脱虚向实”的核心思想,不同板块的影响各不相同,其中地方政府债和企业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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