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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资本项目外汇政策服务供给 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期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强化资本项目外汇政策服务供给,持续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期,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和《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3〕30号)。其中,在资本项下,新政积极回应经营主体需求变化,进一步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改革持续发力。直接投资在已实现基本可兑换的基础上,不断简化管理程序和要求,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跨境证券投资由渠道式开放走向制度型开放。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部署,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

与此同时,境内企业和境外投资者的跨境投融资需求不断更新、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便利化诉求日益多元化。对此,国家外汇局加强实地调研,充分听取银行和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在对前期资本项下试点政策深入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前期政策研究成果,确定了一系列可实施、可推广的政策举措:一是系统梳理经营主体在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资本账户清理等方面的诉求,及时将简化资本项目专户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等前期政策研究课题成果转化为政策措施。二是对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四地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进行全面调研评估,并加快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银行直接办理外债及境外上市登记等相对成熟的试点政策。三是针对特殊主体的经营特点,主动适应市场需求,有序推广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等资本项下成熟的、风险可控的试点政策落地见效。

政策主要内容

此次国家外汇局推出的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以及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系列政策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政策有5项,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8个地区试点的政策有3项。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政策包括: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等。在8个地区实施的试点扩大政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以及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等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等。政策实施前后的变化如下:

一是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政策实施前,企业可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投注差”模式借入外债,可借入外债额度受经营情况和企业规模限制。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支持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拓展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国家外汇局在前期部分地区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的基础上,将政策覆盖范围推广至全国,并将政策覆盖主体扩展至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将已试点的17个省(市)区域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推广至全国后的新增区域外债便利化额度为等值500万美元。新政拓宽了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便利其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是便利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政策实施前,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FDI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调回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内资金支付使用按负面清单管理。随着经营主体对资金使用便利程度的需求提高及外汇管理改革的推进,为进一步便利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和使用,国家外汇局根据账户使用特性对部分账户进行取消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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