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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如何在信用证主要环节中防范制裁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4期

近年来,制裁对国际结算实务中的信用证业务影响尤为突出。“制裁例外”成为继“欺诈例外”之后的又一个对信用证独立性造成巨大影响的例外原则。开证行如何尽早发现和规避涉及制裁的业务,成为业内高度关注且亟需深入研究的问题之一。

开证环节制裁风险防范的审核要点

开证环节作为整个信用证业务链条上的第一个环节,是控制开证行风险的最重要关口。针对开证申请书的制裁风险,开证行的审核要点主要有:

一是交易国别。除审核申请人、受益人、通知行等信用证相关方所在国以外,开证行还应审核港口及原产地所在国。开证行尤其需要注意申请书未提供受益人所在国且地址又较为含糊的情况。

二是运输路线。除港口所在国以外,开证行还要注意一些区域性地理范围可能存在审查上的隐蔽性,如起运港规定为非洲任意港口或中东任意港口等高风险地区。开证行对运输路线也要进行初步判断,如航线可能涉及到某些受制裁国家则须对该笔业务提高警惕。

三是货物。开证行在审查开证申请书时要重点审核货物名称和原产地,排除可能涉及制裁的武器等商品以及某些国家受制裁的行业和货物。开证行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是当申请书在信用证45A未规定具体的货物名称而仅显示型号或代码等内容以及未规定货物原产地时,开证行应再次通过合同确认货物是否涉及制裁,并向申请人建议在信用证45A显示货物具体名称及原产地。如申请人坚持不显示的,开证行应做好风险记录。

四是运输单据。主要风险点体现在信用证46A的单据条款中要求提交租船提单或47A特别条款中有租船提单可接受的条款等。较一般海运提单来说,租船提单存在欺诈及造假的风险更大,一旦交易有可能需要接受或提交租船提单并涉及制裁国家,开证行面临的风险就会很大,因此应提高对该类业务的关注,加强后续核查。

五是其他单据,如产地证等。货物原产地和出口商国别并不一定相同,如果申请书未规定货物原产地且又没有要求提交原产地证的,或者单据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但未规定货物原产地的,开证行应谨慎确认货物原产地并做好风险登记。

开证行还应高度重视信用证47A规定的特殊条款,如所有不符点均可接受、不提交运输单据可接受等。开证行应及时向申请人了解条款设置的背景和原因,提示风险并给予修改建议。对于坚持开出此类预警条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做好风险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开证行在开证前已经做好了制裁风险排查,确认贸易不涉及制裁,开证条款中也有相关风险控制,如将装货港规定为任何中东港口(排除伊朗),开证行也不能掉以轻心,后续仍然要对此类业务进行重点排查。因为即使装货港不在伊朗,由于地处被制裁地区周边,航线或者第三方实体涉及被制裁地区的风险也会增大。还需注意的是,涉及被制裁地区或周边的信用证条款不应设置得过于简单。复杂的信用证更有利于开证行进行反洗钱风险的甄别,如中东地区信用证的货物描述较为详细,通常要求发票经过国际商会认证等,此类信用证反洗钱风险就较小。相反,如果中东地区的信用证出现货物描述名称不明确,无品名、型号、单价等信息,要求提交的单据均为受益人提供,无第三方单据等情形,此类信用证反洗钱风险则较高。

到单环节制裁风险防范的审核要点

信用证到单后,开证行要对每一笔涉及海运、空运的业务进行查船、查航线等核查工作,尤其是对开证时已进行风险登记的业务更要进行重点核查。

提单是信用证最重要的单据之一,承运人、船长、货代、船舶、集装箱等都有可能存在制裁风险,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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