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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务案例看信用证审单尺度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4期

审单是信用证业务的基础,但审单并不局限于对单据进行简单比对。即便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和国际商会判例等加以判断,经验丰富的银行审单人员也会在实务中遇到难题。下面笔者结合具体实务案例来阐释信用证的审单尺度。

案例回放

2023年9月,国内C银行单证中心接到信用证受益人询问其制单草稿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咨询,并请C银行提供专业的审单、改单意见。

单证中心审单人员审核客户提交的单据后,对其中的两份单据是否需要向受益人提示不符点产生了疑问。信用证要求“含有诸如发票金额、船名等装运信息的装船通知需要在发货后的3天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寄给申请人。装船通知和相应电子邮件需要随正本单据提交(SHIPMENT ADVICE INCLUDING SHIPPING INFORMATION SUCH AS INVOICE AMOUNT,VESSEL NAME,ETC. SHOULD BE SENT TO APPLICANT WITHIN 3 DAYS AFTER SHIPMENT BY EMAIL.SHIPMENT ADVICE AND RELEVANT EMAIL SHOULD BE ACCOMPANY THE ORIGINAL DOCUMENTS)”。受益人实际提交了装船通知和电子邮件各一份。装船通知显示了发票金额、船名与其他信用证未明确说明的装运细节,电子邮件的内容仅为“请查看装运细节:发票金额XXX美元、船名XXX”。

案例分析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构成不符点吗?

从严格相符的审单原则看,受益人提交的电子邮件未曾显示装船通知所含的发票金额、船名之外的其他装运信息,不能完全满足信用证所述的“相应(RELEVANT)”和“额外信息(ETC.)”的要求。按照开证行的措辞,其对装船通知的要求是需要表明发票金额、船名和其他装运信息,对电子邮件的要求是需要证实受益人已向申请人发送了信用证所述的装船通知。由于电子邮件并未显示装船通知中的所有装运信息,该单据仅能证明其发送了信用证明确要求的装运信息,却不能证实其发送了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船通知。开证行至少可通过三种表述来表示存在的差异:“受益人未提交与装船通知相对应的电子邮件”“受益人提交的电子邮件内容与装船通知不同”或“电子邮件显示的装运信息不全”。前两个表述着重于信用证中“相应”的要求,表明装船通知与所交电子邮件的关联性不足,受益人漏交、错交单据。第三个表述着重于信用证中“额外信息”的要求,表明电子邮件未显示信用证要求的额外装运信息。

从实质相符的审单原则来看,受益人提交单据不构成不符点。首先,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额外信息”的具体内容。ISBP745在“预先考虑事项”中明确“申请人承担其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中所有模糊不清导致的风险”“开证行应确保其所开立的任何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没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因此,对于开证行未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指明的内容,受益人可以不予理会。其次,因为信用证对装船通知的功能性要求仅为需要显示发票金额和船名,对相应电子邮件(RELEVANT EMAIL)的实质要求也仅是需证实受益人将发票金额和船名发送给了申请人。如果受益人提交的装船通知及相应电子邮件仅含有发票金额和船名,单据并不构成不符点。在此基础上,两份单据中出现的任何其他装运信息,仅起到强化单据间关联性的作用,属于信用证未作要求的额外信息,不对单据的相符性产生实质影响。

C银行需要向受益人提示改单吗?

本案例中受益人的制单草稿仅在严格相符的审单原则下存在瑕疵,并不构成实质性不符点,那么银行需要提示受益人改单吗?笔者认为是需要的。银行的审单尺度可以是“严格相符”,也可以是“实质相符”,但究竟在哪种审单原则下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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