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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面函下提交多套单据的不同情况分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5期

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可能面临的风险是无法收汇或收汇时间较晚。在交单环节中,银行面函的表述会影响开证行对付款到期日的判断及对单据拒付的处理,因此信用证交易各方应谨慎对待银行面函中关于受益人支款的表述。在允许部分装运的远期信用证项下,交单人提交了装运时间接近的两套单据和一张面函,并在面函中规定了不同的付款到期日。笔者认为,通过分析此类交单案例并对交易各方提出合理建议,可以更好地判断不同的交单行为以确定付款到期日及拒付处理。

 

案例背景

2022年12月8日,开证行开出一笔远期信用证,兑用方式为通知行议付(ADVISING BANK BY NEGOTIATION),付款期限为商业发票出具日后60天,付款金额为全部发票金额(60 DAYS AFTER COMMERCIAL INVOICE DATE FOR 100PCT OF INVOICE VALUE),允许部分装运,不要求提交汇票,46域要求提交商业发票、空单、装箱单。

2023年2月1日,开证行收到该笔信用证项下交单,同一张面函下包含两套单据。面函中关于支款的表述为:123400.45欧元应于2023年3月13日付款;4529.00欧元应于2023年3月16日付款。对应两套发票,金额及出具日分别为:金额为123400.45欧元,日期为2023年1月12日;金额为4529.00欧元,日期为2023年1月15日。提交相应空单及箱单,空单的装运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和2023年1月15日,两套单据均为相符交单。

 

案例分析

问题1:同一面函项下提交多套单据时应如何确定付款到期日?

在本案例中,信用证未要求提交汇票,面函表明两个支款金额及不同的付款到期日,体现出了交单人对两批货物的单独支款要求,开证行能否根据《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第B2e(iii)段最晚发票日期来确定付款到期日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国际商会(ICC)意见TA694(R777)中,在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交单行在一份交单面函下提交了多套CIM铁路运单,并分别注明了不同的金额及付款到期日,同时要求开证行按照不同付款到期日付款。开证行认为应根据ISBP681第43f段〔对应ISBP745第B2e(iii)段〕的规定,以多套铁路运单上载明的最晚装运日期计算付款到期日,即只有一个付款到期日。ICC认为面函显示了各个发票的金额意味着单独的支款要求,开证行应按照面函上的日期,对每张发票按照不同的到期日付款。为避免此类情况,ICC建议银行应采取每笔交单制作一份单独面函的实务做法。

在本案例中,交单人同时提交了两批货物(两次发运)的单据,并在面函中提出了单独的支款要求,在信用证未要求提交汇票的情况下,开证行应按照面函要求分两次付款。

判断同一面函项下多套单据付款到期日的关键在于是否适用ISBP745第B2e(iii)段、ISBP745第B3段及ISBP745第B6段。

ISBP745第B2e(iii)段主要针对的是同一汇票项下提交多套提单时付款到期日的计算。ISBP745第B3段说明了第B2e(iii)段关于付款到期日的计算不再局限于提单日期,而只是用提单日期作为示例,同样适用信用证中付款到期日的其他规定,如提单日期可以更换为空单日期、发票日期等。ISBP745第B6段说明了该付款到期日的计算方法可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或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议付信用证,但并未明确提及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是否一张面函项下的多套单据均可按照此惯例进行操作,面函中不同的表述通常体现出了交单人不同的支款要求。

ISBP745上述三个条款的适用性与判断是否为多次交单密切相关,ICC意见TA694(R777)认为开证行应根据交单人的支款要求对多套单据分别进行承付。可见,在无汇票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远期信用证项下,交单行在面函中关于支款要求的表述会影响开证行后续处理单据的情况。多套单据(多次装运)的交单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情况,交单行针对多套单据分别出具面函,对每套单据提出独立支款要求,在该种交单情况下,一张面函对应一次交单,开证行针对每套相符单据分别进行承付。

第二种情况,交单行针对多套单据制作一张面函,在面函中只体现多套单据的总金额,提出一次支款要求。此种交单情况应视为一次交单及支款,适用ISBP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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