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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视野下的海港和空港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6期

信用证无论要求提交海运提单还是空运单,对货物运输路径均规定在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MT700格式下标题为“装运港/出发地机场”44E栏位和标题为“卸货港/目的地机场”44F栏位。相关运输单据怎样显示信用证规定的海港或空港才能构成相符交单呢?在国际商会(ICC)2024年1月会议上国际商会丹麦国家委员会向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提交了一则空运单争议案(TA937),涉及在空运单如何正确显示空港信息。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解释和相关国际商会意见(ICC OPINION),厘清运输单据中运输路径的显示问题,避免实务中再次出现类似争议和纠纷。

 

案例简介

依照UCP600开立的信用证要求提交空运单,信用证44E栏位“装运港/出发地机场” 规定为“任何欧洲机场”,44F栏位“卸货港/目的地机场”规定为“任何巴拿马机场”。提交的空运单注明出发地机场为“阿姆斯特丹”、目的地机场为“巴拿马城”。指定银行向开证行交单后,开证行以“空运单没有显示出发地机场名称和目的地机场名称”为由拒付单据。指定银行反驳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认为阿姆斯特丹只有一个史基浦机场(SCHIPHOL),因此出发地机场注明为“阿姆斯特丹”满足要求;目的地机场注明“巴拿马城”也满足要求。然而,开证行坚持拒付有效,认为出发地机场应注明为“史基浦机场(SCHIPHOL)”而不是阿姆斯特丹城市名称,目的地机场应该注明为“托库门国际机场(TOCUMEN INTERNATIONAL AIRPORT)”或者“佩达西国际机场(PACIFICO INTERNATIONAL AIRPORT)”而不是巴拿马城城市名称。

争议未果,指定银行将该案例提交给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裁定。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认为:UCP600第23条(a)(iv)款要求空运单应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ISBP821第H9段再次进行了强调,ISBP821第H11段也对地理区域或机场范围进行了明确。本案例,属于信用证规定了出发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的地理区域。提交的空运单,在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栏位分别显示了城市名称而非具体机场名称。只要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机场名称,显示城市名称足以满足审核目的。在分析中,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援引了两个海运提单国际商会意见加以说明,即R704(TA628rev)和R801(TA796rev),认定开证行拒付无效。国际商会最后还强调:空运单据按照出具人的一般实务出具,这不由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来决定是否属于一般行业实务。

 

空港与机场

为什么空运单据会出现显示机场名称还是城市名称的争议呢?又应该怎样认定空港与机场的关系呢?笔者认为部分从业者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总结主要由“三个误解”导致:

一是对UCP规则的误解。UCP600第23条(a)(iv)款要求“空运单据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出发地机场(AIRPORT OF DEPARTURE)和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基于此,部分人认为空运单必须要显示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名称,但规则并没有明确要求注明机场名称。在国际商会意见TA937分析部分提及“只要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机场名称,显示城市名称足以满足审核目的”,换言之,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只有信用证规定了具体机场名称才必须显示。例如信用证44E栏位规定为浦东机场,提交的空运单必须要显示出发地机场为浦东机场,显示虹桥机场或者上海是不可以的。二是对ISBP条款的误解。ISBP821第H10段规定“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也可以显示为国际航空协会IATA代码,以代替机场全名(THE AIRPORT NAME IN FULL)(例如,LAX代替洛杉矶机场)”。看到“机场全名”一词,部分人认为必须要显示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名称。其实该段只是在解释UCP600第23条(a)(iv)款,即只有信用证规定了机场名称,或者空运单显示了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机场名称时,国际航空协会IATA代码代替机场全名是被认可的。

三是对国际商会意见理解的误解。笔者援引国际商会意见TA767rev(R849), 虽然该案例涉及副本空单,但案例分析部分的个别用词误导了理解。该案例背景是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空单,44E和44F栏位无内容,但47A栏位规定“装运港/出发地机场:瑞典或欧盟国家或中国的任何机场/港口”。提交的副本空运单出发地机场栏位显示“瑞典”。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空运单没有显示实际出发地机场”。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分析认为:虽然UCP600第23条不适用副本空运单,但信用证47A栏位要求出发地机场必须为瑞典任何机场(如果空运)。在本案例中,信用证对副本空运单的出发地机场有明确要求,提交的副本空运单应该注明位于瑞典的具体出发地机场名称(THE NAME OF A SPECIFIC AIRPORT OF DEPARTURE LOCATED IN SWEDEN)。部分人以“位于瑞典的具体出发地机场名称”,可能认为必须要显示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名称。笔者认为该案例分析只是用词不太精准,注明位于瑞典的具体出发地机场名称,并不否定注明位于瑞典的城市名称。

 

海港与港区

众所周知,每个港口城市都可以冠以该城市名来命名港口,如上海市(上海港)、宁波市(宁波港)、厦门市(厦门港)等。服务该港口城市内的港口,实质上是港区的概念。如上海港就有三大港区:洋山港区、外高桥港区、吴淞港区。在单证实务中,海运提单装运港和卸货港栏位使用城市名称,无任何争议。部分货物运输,涉及装卸工具限制或者船舶吃水限制,可能需指定港口城市内的具体港口(港区)装卸货,因此信用证需要规定提单体现具体港口(港区)。如何要求才能达到目的呢?笔者援引三个国际商会意见分析如下:

一是国际商会意见TA863最终版,案例背景是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44F卸货港栏位要求“亚历山大海港,埃及”。提交的海运提单卸货港栏位显示“亚历山大,埃及”,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提单卸货港显示为埃及亚历山大替代埃及亚历山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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