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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应对反担保函的依法转让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7期

依法转让,是指转让人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因继承、合并等公司重组情形依法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人随之在法律上不再存在。当开立主保函的转开行因为被合并失去独立的法人地位时,反担保函将发生依法转让,这不仅可能引起保函交易结构发生改变,还会产生额外的风险和费用。笔者通过一则实务案例,分析反担保行如何以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实务为指引,谨慎应对反担保函的依法转让,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案例回放

2019年2月14日,A银行开立两笔反担保函,通过C银行总行转通知给受益人C银行科威特分行。随后该分行根据反担保函的指示转开了两笔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保函。

2020年7月28日,A银行收到阿联酋D银行总行转递的C银行科威特分行的电文,电文内容如下:通知D银行与C银行已完成合并,C银行科威特分行成为D银行集团的成员之一,因此,两笔反担保函之后的业务往来应联系D银行;变更两笔反担保函的受益人为D银行;D银行计划关闭C银行科威特分行,将选择E银行科威特分行作为在科威特的代表银行,并开立两笔以其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请求后者以B公司为受益人转开两笔保函;为使D银行在新开立的反担保函项下拥有适当的处理时间,请求A银行将两笔反担保函的有效期顺延15天。

8月12日,A银行发报回复D银行,确认其为两笔反担保函的受益人,但不同意展期请求,希望其向受益人B公司提供新的交单地点。

8月17日,D银行再次发报重申将关闭C银行科威特分行以及选择E银行作为在科威特的代表银行,并确认E银行科威特分行将根据其开立的反担保函转开新的保函替代先前C银行科威特分行开立的两笔保函。

8月28日,A银行发出展期修改。

 

案例分析

确认反担保函的依法转让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均没有涉及依法转让,但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ISP98第6.12条a款规定提出索偿的继承人可被视为已被授权获得受益人全部支款权的受让人,如果其提交了看似由公职人员或代表(包括法官)出具的一份或多份文件,其中注明提出索偿的继承人是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类似组织经兼并、联合或类似行为之后的存续者。

可以看到,ISP98要求备用信用证受让人通过提交官方证明文件的方式表明依法转让的表面真实性,开证人在确认备用信用证是否发生依法转让时,只需审核受让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无需对公司合并等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案例中的A银行开立的两笔反担保函适用科威特法律,但没有约定适用规则。因此,对于案例中的银行合并信息,A银行可以参照ISP98的规定,请求受让人D银行提交表面看似由公职人员或代表(包括法官)出具的文件,表明其是此次两家银行合并后的存续者。但这种方式的不足在于,一是两笔反担保函不适用ISP98,无法直接援引国际惯例规定,国外银行可能不予配合;二是耗时较长,可能产生额外的文件出具费用。

于是,A银行尝试通过网络查证相关信息。经查询得知我国商务部网站于2019年5月转载了《阿拉伯商业周刊》关于D银行与C银行于2019年5月1日完成合并的报道,合并后将沿用D银行的名称。此外,2019年5月1日,D银行在其网站上也发布了两家银行合并的正式消息,其中还提到C银行将从阿布扎比证券交易所退市并且不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2020年4月6日,D银行在其网站上宣布合并工作的进展远超计划,已提前完成全部整合。打开C银行的网站则会自动跳转至D银行的主页。根据以上信息的相互印证,A银行确认两家银行确已完成合并。在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并取得其同意后,A银行在2020年8月12日的电文中确认D银行为两笔反担保函的受益人。

虽然A银行的做法在当时无据可循,但是在国际商会于2021年出版的《关于URDG758下的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中得到了支持。ISDGP第202条规定,如果适用法律强制受让人依法继承转让人,则转让应在不适用第33条规定流程的情况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见索即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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