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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与保函组合业务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9期

随着国际结算和国际信贷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实务中涌现出越来越多创新产品组合和条款设计,信用证与保函组合业务就是其中代表。这类组合业务能够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安全性,为买卖双方提供更全面、更灵活的解决方案。对此,银行单证人员和产品经理应不断学习掌握跨境贸易结算融资新知识、新技能,为客户提供更为高效专业的金融业务。

 

案例情况

M银行的A客户与境外B客户签订设备出口及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3380万美元,其中货物价值为3042万美元,其余为技术服务费用。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15%金额电汇(T/T)预付,85%金额通过即期信用证支付。

根据合同,A客户指示M银行向B客户的开户行C银行开立金额为507万美元的预付款保函〔遵循《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且该保函含有自动减额条款:“根据运输单据副本,本预付款保函将自动减额,减少的金额按照每次装运的货值与设备总价值的比例进行计算。保函申请人通过向我行提交相关发票、提单副本,以及申请人银行出具的申请人已收到发票项下货款的确认函,来证明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已经相应减少〔THE 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SHALL BE AUTOMATICALLY REDUCED BY THE PERCENT OF EACH SHIPMENT VALUE IN PROPORTION TO THE TOTAL EQUIPMENT VALUE AGAINST COPIES OF SHIPPING DOCUMENTS. THE SHIPMENT OF THE GOODS IS EVIDENCED BY PRESENTATION TO US BY THE PRINCIPAL OF COPI(ES) OF THE CORRESPONDING INVOICE AND THE BILL OF LADING AND CONFIRMATION OF PRINCIPAL'S BANK THAT PAYMENT OF SUCH INVOICE IS RECEIVED BY THE PRINCIPAL WHICH SHALL BE ACCEPTED AS EVIDENCE THAT OUR LIABILITY UNDER THIS GUARANTEE HAS BEEN REDUCED.〕。”

随后,M银行收到B客户通过C银行开来的出口项下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总金额2873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分五部分交单:第一部分交单覆盖65%的合同金额,需提交发票、运输单据等;其余四部分交单分别覆盖5%的合同金额,需提交发票、相关验收证明及质保保函等。

数月后,M银行收到A客户在预付款保函项下提交的减额申请,声称该公司第一次发货货值为415.44万美元,由于合同总货值为3042万美元,故第一次发货货值占总货值比例为13.657%;根据保函减额条款,保函相应减额69.24万美元(507万美元的13.657%)。同时,客户提交了相关发票及海运提单复印件。

M银行单证中心保函岗从操作系统中调取A客户在相关出口信用证项下的交单记录进行审核,发现A客户提交的发票和提单复印件与出口信用证项下交单记录一致,且该客户已收到开证行C银行支付的出口信用证交单项下的来款。

根据以上交易记录,M银行向C银行发送电文,通知保函受益人:根据保函约定,该银行预付款保函减额69.24万美元, 保函余额为437.76万美元。

 

业务思考

“减额条款”的运用

URDG758第13条专门对“减额与终止”进行了规定,“保函可以规定在特定日期或特定事件发生时,保函金额根据保函有关条款减少或增加。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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