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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处理信用证抵制和反抵制条款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9期

在信用证处理过程中,银行从业人员经常会遇到有关以色列的抵制条款,如“禁止悬挂以色列和联合国限制国家船旗的船只运输”。有时,信用证还会出现涉及以色列的反抵制条款,如“禁止悬挂积极支持阿拉伯抵制以色列的阿拉伯国家船旗的船只运输”。为此,笔者对信用证中抵制和反抵制条款进行解读,剖析信用证实务中遭遇类似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并提出实务建议。

 

涉以色列的抵制条款

某信用证在条款中注明“禁止悬挂以色列国旗的船只装运或转运,并需要船长或船运代理出具证明(SHIPMENT/TRANSHIPMENT ON ISRAEL FLAG VESSEL ARE PROHIBITED AND A COMPLIANCE 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 FROM MASTER OF VESSEL/SHIPPING AGENT IS REQUIRED)”以及“严格禁止来自以色列或在该国生产的货物,并要求受益人出具符合规定的证明(GOODS FROM ISRAEL OR GOODS PRODUCED IN THAT COUNTRY ARE STRICTLY PROHIBITED AND A COMPLIANCE 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 FROM BENEFICIARY IS REQUIRED)”。

抵制(BOYCOTT)是自愿放弃与某人、实体或国家交往,目的是在社会或经济上孤立对手,迫使其屈服。抵制分为三级:一级抵制是针对目标实体的抵制,期望改变该实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二级抵制是通过阻止第三方与抵制目标实体进行贸易往来,间接试图影响目标实体的行为。三级抵制是将与抵制目标实体进行贸易往来的公司加入“黑名单”。

由于历史的原因,阿拉伯联盟及一些伊斯兰合作组织国家对以色列采取了一定抵制措施,其中阿拉伯联盟的抵制是最主要的。抵制的目的是为了破坏巴勒斯坦的犹太产业并阻止犹太人参与以色列的活动。

1954年,阿拉伯联盟理事会通过第849号决议,禁止阿拉伯实体和个人与为以色列工作的人员及其代理人或与在以色列有利益的外国公司、组织、代理人或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并将阿拉伯产品再出口到以色列的行为定为犯罪,处以巨额罚款和苦役。这一决议成为批准抵制以色列的统一法律,正式确定阿拉伯国家普遍适用的抵制行动。1958年,抵制扩大到第三方,禁止从第三国进口与以色列有关的所有商品,包括由以色列原材料和零部件制成的商品,在同一航次同时访问阿拉伯和以色列港口的船只被列入黑名单。

随着主要阿拉伯国家与以色列关系的缓和,抵制的数量和力度在不断下降。叙利亚和黎巴嫩是当今仅有的积极实施大规模抵制活动的阿拉伯国家。叙利亚是唯一保持二级和三级抵制的国家。

涉以色列的抵制条款不仅涉及阿拉伯联盟,更延伸到伊斯兰合作组织的部分国家。伊朗作为伊斯兰合作组织的成员强制执行抵制政策。马来西亚禁止所有悬挂以色列国旗的船只停泊在任何马来西亚港口,并禁止任何前往以色列的货船在该国港口装载货物。科威特禁止本国与以色列进行商贸的船舶入境,也禁止从其他国家港口装载以色列货物、直接或间接运载货物去往以色列、从以色列将货物运往科威特以外国家的船舶过境。孟加拉国要求货物运输不允许使用任何以色列船只或不得悬挂以色列国旗,并要求船公司出具相关证明。

 

涉以色列的反抵制条款

某信用证条款注明“鉴于被没收的危险,保证船只在目的港卸货之前除非遇险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得停靠与以色列国交战和/或积极支持阿拉伯抵制的任何阿拉伯国家港口和领海(IN VIEW OF THE DANGER OF CONFISCATION WARRANTED VESSEL NOT TO CALL AT PORTS AND NOT TO ENTER THE TERRITORIAL WATERS OF ANY ARAB COUNTRIES BELLIGENRENT TO THE STATE OF ISRAEL AND/OR ACTIVELY SUPPORTING THE ARAB BOYCOTT,PRIOR TO UNLOADING AT PORT OF DESTINATION UNLESS IN DISTRESS OR SUBJECT TO FORCE MAJEURE)”。

反抵制(ANTI-BOYCOTT)是指国家或机构采取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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