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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起草中的焦点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0期

《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作为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的配套文件,记录见索即付保函领域与URDG规则相关的全球最佳实务,为URDG规则如何适用提供指引。其中,ISDGP第108段将反担保人以保函下索赔不是相符索赔作为反担保函的拒付理由写入了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成为业界争议颇大的焦点问题。笔者作为ISDGP起草组和工作组成员,亲历了ISDGP起草、讨论的各个环节,结合ISDGP起草讨论过程梳理该问题的来龙去脉,有助于业界深入理解该段规定及实务影响。

 

ISDGP第108段

ISDGP第108段规定,如果担保人在其反担保函下索赔之外,在以下两种情形发生以前,按照URDG第22条规定向反担保人转递了受益人的索赔副本:a.反担保人确定反担保函下索赔是相符索赔;和b.URDG第20条a款规定的时间期限届满,反担保人应当也审查转递的受益人索赔。如果反担保人发现与URDG第15条b款下的担保人声明相反,受益人的索赔不是相符索赔,尽管它表面看上去是相符索赔,反担保人则应拒绝反担保函下的索赔。尽管反担保人已经确定担保人的索赔是相符的,或者URDG第20条a款规定的时间期限已经届满,均不得阻止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函项下拒绝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该段规定对反担保人以主保函索赔不是相符索赔为理由,在反担保函下拒绝付款设定了前提条件,即在反担保函付款责任产生以前收到担保人按URDG第22条规定向反担保人转递的受益人的索赔副本。

按该段规定,反担保人在此条件下应当审查转递的主保函下单据副本。如果发现受益人索赔不是相符索赔的,反担保人应当拒付反担保函下的索赔。反担保函下担保人的索赔是相符的,或者按URDG第20条a款规定时间期限已经届满,是触发反担保函付款义务的条件,在此情形下不能成为阻却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函下拒绝付款的理由。

按照URDG第5条b款规定,反担保函独立于与其相关的保函关系。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受除反担保函关系之外的任何关系项下产生的请求或抗辩影响。保函项下索赔不是相符索赔属于保函关系范畴的事项,是保函担保人抗辩保函下付款的事由。根据该反担保函的独立性原理,一是反担保人不应审查相关保函下的单据。二是反担保人确定反担保函下索赔是相符索赔,反担保人必须在反担保函下付款。URDG第20条a款规定的时间期限届满,反担保人没有拒绝付款则丧失拒付权利必须付款,这两种情形均会触发反担保函下的付款责任,是不能以保函项下的事由在反担保函下拒绝付款的。

那么,为何在ISDGP第108段规定的情形下,反担保人反而有义务审查保函的单据,发现不符继而有义务在反担保函下拒绝付款呢?

 

Docdex 第338号裁决结论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Docdex)第338号裁决涉及到担保人转递的受益人索赔书副本存在不符点问题,反担保人通知担保人有义务不在保函下付款。Docdex裁决认为有关受益人的索赔副本不正确及任何后续行动和责任问题均在URDG范围之外,因此也在国际商会Docdex程序范围之外。该类问题涉及管辖法律和有关司法管辖的权限范围。Docdex第338号裁决结论是根据反担保函措辞,担保人提交相符索赔反担保人有义务付款。

从以上反担保函独立性原理和Docdex第338号裁决的精神来看,从见索即付保函标准实务的角度,反担保人不能以保函下受益人索赔不是相符索赔为由拒绝在反担保函下付款。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758指南》观点

Georges Affaki及Roy Goode所著《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758指南》第4章第22.8节认为如果反担保人或指示方恰巧在付款前收到受益人的索赔书及其他任何有关单据的副本,发现索赔不相符,则可以暂停付款。在此节的分析中,作者没有给出可以暂停付款背后的原理。

但作者在该书第4章第15.14节则认为如果有明确的证据并为反担保人所知晓,担保人表明已收到相符索赔的声明是虚假的,这将引起在适用法律下对付款的欺诈例外保护。但作者同时认为这就不是URDG758要处理的事情了。

那么,反担保函以保函受益人索赔不是相符索赔为由拒绝在反担保函下付款应当属于欺诈抗辩的范畴。

 

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和我国《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9条规定,可以不付款的例外情况有:(1)如果下述任何情况是明显而清楚的,(a)有任何单据不是真的或者是伪造的;(b)根据索款要求和佐证单据中所述依据,并不应作出付款;或(c)从承保的类型和目的可断定该索款要求无任何可能根据,则担保人或开证人遵循诚信办事原则,有权不付款给受益人。就本条第(1)款(c)项而言,在下述几类情况下索款要求即无任何可能根据:……(e)若是根据一项反担保而提出索款,反担保的受益人作为与该反担保相关的承保的担保人或开证人,不守诚信地作了付款。”

该条规定的“可以不付款的例外情形”包括了反担保函受益人作为与反担保函相关的保函担保人不守诚信地作了付款而在反担保下要求付款的情形。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此款规定的“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即为URDG758里的“反担保函”。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对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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