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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证嵌套保函实务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0期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日趋复杂,要求受益人提交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信用证项下单据之一的情形日益增加,尤其是在进口大型机械设备和境外工程采购物资等信用证中更是司空见惯。保函作为由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出具的一种担保文件,保证一旦申请人未能按照有关合同履行义务,银行将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当出口商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时,保函作为对进口商的一种救济、补偿手段,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信用证对保函单据的要求往往非常简单,贸易双方和银行因保函条款规定不清晰而产生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鉴此,笔者从进口商和开证行的视角,探讨在国际信用证项下要求出口商提交银行保函时的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加深贸易各方及相关银行对此类实务的理解,合理有效地运用保函这一重要工具,以保证各方利益,促进贸易正常发展。

 

国际信用证下常见的保函类型及特点

国际信用证中要求提交的保函常见类型有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等。

预付款保函是在进口商依据合同需要向出口商支付预付款时,为防范出口商无法履约又未能归还预付款的风险,进口商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交由其往来银行签发的保函,保证一旦出口商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按合同规定发货,担保银行保证将这部分预付款及相应利息退还给进口商。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到80%不等,失效日一般为出口商交货日,通常与信用证中的最迟装运日一致。

履约保函是指进出口商签订合同后,为保证出口商按时、保质、保量地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进口商要求出口商提交由其往来银行签发的保函,以保证出口方履约。该类担保的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左右,失效日一般为出口商交货日,通常与信用证中的最迟装运日一致。

质量保函是指为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一定期限(通常为质保期)之内符合合同所要求的规格和质量标准,进口商要求出口商提供的一种担保,保证一旦货物出现质量缺陷时,进口商可凭担保进行索赔。质量保函的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5%到10%,失效日通常为验收证明签发日后或装运日后的一段时间。

 

国际信用证嵌套保函实务剖析

保函作为信用证下要求提交的单据之一,由于其并不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所规定的单据种类,实务中对保函的审核主要依据UCP600第14条D款和F款,即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保函的出具人或数据内容,只要提交的保函满足其功能,其数据内容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不矛盾即可。因此,按照国际商会意见TA861REV的结论,开证行应尽可能地在拟定保函条款时做到措辞准确。具体来说,需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要点一,选择保函还是备用信用证。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两者都是以银行信用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性质基本相同。因此,在进口信用证项下,选择要求出口商提交保函还是备用信用证时,应更多考虑地区实践以及交易对手银行总部的所在地。比如,在备用信用证的发源地美国,无论从金额还是笔数看,使用备用信用证的比例大大超过保函。美国的银行分支机构,也会倾向使用备用信用证而非保函。因此,在开立进口信用证时,进口商及银行可根据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或地区、基础合同约定、担保目的等,选择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要点二,选择见索即付保函还是从属担保。实务中,保函条款很少对保函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一般仅规定保函的类别。然而问题是,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一定意味着保函开立行承担的是独立担保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实务中银行出具的保函声明自己承担从属性付款责任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某些保函在文本中约定“如果保函的申请人反对(担保行)在保函下的付款,(担保行)将不会付款,除非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已经协商一致或者法院判决裁定担保行付款”。 由此可见,在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保函的见索即付性质是有风险的,进口商将不得不接受一个担保行仅承担从属性付款责任的保函。从属性保函相比见索即付保函,对进口商的保护是大大降低的,一旦出口商违约,进口商可能无法在保函项下通过索赔得到赔偿。见索即付保函因其独立性、单据性等特点及“先付款、后争议”的风险分配机制,为进口商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救济渠道,当出口商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时,可以较好地保障进口商的利益。因此,开证行在拟定保函条款时,建议明确保函的见索即付性质,使用诸如“见索即付(DEMAND GUARANTEE/PAYABLE ON DEMAND)”等字样,同时约定保函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明确保函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而非从属担保。

要点三,选择保函开立的方式和正副本。保函的开立方式通常有信开(IN PAPER FORM)和电开(BY AUTHENTICATED SWIFT)两种,因此保函条款应明晰以哪种方式开立。如果保函条款不规定开立方式,根据国际商会意见TA900REV的结论,受益人提交电开保函的打印件也是可以接受的。开证行将不能以提交了电开保函的打印件为由拒付。

对于信开保函,信用证通常要求提交正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交易双方确定提交保函的纸质正本,作为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的银行保函,其只是信用证需要的一份单据。根据UCP600第34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真伪性免责。因此,当信开保函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时,开证行不负责核验其真实性,但银行可提供核实保函真伪的服务。在实际业务中,确实发生过出口商出于各种原因或动机,伪造银行正本信开保函并在信用证项下提交的案例。为防范此类风险,开证行可以在要求出口商提交正本信开保函的同时,规定保函的开立银行向信用证开证行发加押电确认信开保函的真实性,或者开证行在收到信开保函时主动去电核实信开保函的真实性,防范伪造保函的风险。开证行不能以需要核实真实性为由拖延对外付款或拒付。

对于电开保函,保函开立行通常使用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发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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