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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提单金融创新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0期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国际陆上贸易迎来新的历史发展机遇。中欧班列横跨欧亚大陆,发展迅猛,国际铁路运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2018年11月,《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 2022年9月,原银保监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更好支持跨境贸易发展的通知》,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铁路运输单证相关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我国重庆等地区创新推出铁路提单,并开展了基于铁路提单的国际结算和质押融资等业务探索。铁路提单金融创新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妥善解决以推动铁路提单金融服务的深化,促进铁路提单的广泛使用。

 

铁路提单金融创新政策与实践

长期以来,在国际上只有铁路运单而无铁路提单,国际陆上贸易只能进行实物交易而不能进行单证交易。铁路运单是运输合同凭证和收货凭证,而不是提货凭证,且无法进行转让。为满足以“一带一路”为代表的陆上贸易发展需要,我国创设了铁路提单。

铁路提单与海运提单本质相同,具有物权凭证、运输合同凭证和收货凭证三重功能(见附表)。在铁路提单单证交易模式下,基于跟单信用证的信用保障机制和单证审核机制,国际陆上贸易将更加安全、高效、便捷。同时,银行可以依托铁路提单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信用证、托收、进口押汇等跨境贸易金融服务,助力陆上跨境贸易便利化。因此,铁路提单在推动国际陆上贸易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中欧班列运量的增长,西部陆海新通道加快建设,将催生大量的铁路提单交易和单证结算融资需求。国铁集团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末,中欧班列已累计开行超8.7万列,通达欧洲25个国家222个城市,物流网络覆盖欧洲全境。2023年,我国铁路累计发送货物39.1亿吨,货值达万亿级规模,通过铁路发货的客户约4万家。未来,铁路提单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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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庆等地区基于铁路提单的创新开展了相应的金融业务探索。2017年3月,国务院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重庆自贸试验区“依托中欧国际铁路联运通道,强化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构建中欧陆路国际贸易通道和规则体系,发展国际铁路联运”。2017年12月,重庆自贸试验区企业申请开立了全球首份铁路提单国际信用证。创新推出铁路提单,有效助力了进口企业融资(见附图)。此举是探索陆上贸易规则的重要实践,改变了只有海运提单而无陆运提单的传统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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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正式提出“铁路提单”的概念,推动并完善国际铁路提单融资工程,使其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发挥作用。2020年6月,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第一例“铁路提物权纠纷案”,判决提单持有人享有货物所有权。该案确认了铁路提单的流转功能,厘清了铁路提单性质,明确了铁路提单相关交易规则。2022年4月,中越铁路首票跨境“一单制”多式联运数字提单成功签发,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基于数字提单为客户提供结算及融资服务,数字提单有效降低了制单成本、提高了单据传递效率。2022年11月,首批中老铁路国际货运列车铁路多式联运电子提单成功签发。2023年11月,长三角地区中欧班列首次成功应用铁路电子提单,这是对铁路提单物权化的又一次有益探索。

基于铁路提单的物流金融服务帮助企业盘活了在途货物资产,拓展了融资渠道,便利了跨境贸易,但仍有优化完善空间。从目前实践情况看,铁路提单存在单证签发规模小、单证融资规模有限等问题,围绕铁路运输生态场景的金融服务创新有待进一步加强。

 

铁路提单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铁路提单的物权属性依赖意思自治

物权凭证是铁路提单区别于铁路运单的一个最主要的功能特征。目前,我国关于提单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但是,《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其所指的提单特指海运提单,而不包括铁路提单。因此,目前我国铁路提单的物权属性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铁路提单提货功能依赖贸易相关方的意思自治,以合同方式赋予,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决定了铁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相对性。而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模式下,铁路提单应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且此种物权凭证功能应具有对世性。

铁路提单权利质押缺乏法律依据

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40条规定,“提单” 可以作为权利进行质押,但是《民法典》并没有对“提单”的范围进行明确。该条的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23条,《物权法》是2007年10月施行,如果依据《物权法》施行时间进行严格的字面解释,第223条中的“提单”不包括铁路提单。此外,《海商法》相对于《民法典》是旧法和特别法,由于《民法典》未对“提单”作出扩张性的解释,因此,《民法典》中“提单”的内涵和外延应与《海商法》一致,即特指海运提单,而不包括铁路提单。因此,当前铁路提单权利质押存在不被法律认可的风险,其法律效力有待明确。

铁路提单不符合国际公约和惯例

目前,《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两大国际公约仅涉及铁路运单而不涉及铁路提单。国内铁路提单的推进还处在起步阶段,短期内难以获得国际公约认可。即使我国在法律层面赋予铁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一旦流转至其他国家,也难以获得其他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障。此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的运输单据有七类,而铁路提单不属于这七类运输单据中的任何一类。由于信用证相关的国际惯例均未对铁路提单作出相应规定,因此目前铁路提单严格意义上不能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交单承兑和付款赎单。

铁路提单内容及格式不统一

首份铁路提单签发距今已有近7年时间,但目前关于铁路提单的内容及格式尚无统一的规定。各地区制作的铁路提单在格式和内容上均不同,铁路提单所记载的事项以及约定条款也不一致。由于缺乏统一制单标准,导致铁路提单在推广时遇到障碍。

铁路提单信息管理缺失

目前,铁路提单签发人缺乏必要的资质限制,铁路提单签发无需审核与备案,铁路提单也未纳入国内和国际相关信用认证体系,这导致铁路提单信用基础存在瑕疵,权威性不足。同时,各地区的铁路提单电子化信息采集与管理处于分割状态,没有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不利于形成统一的陆上贸易规则。

 

应对铁路提单金融创新问题的对策

大力推广铁路提单的商业应用

国际惯例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当前,铁路提单金融创新的首要任务是让铁路提单广泛使用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改善机制、完善规则。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配套的激励政策,提高外贸企业使用铁路提单的积极性。考虑到他国进口商接受铁路提单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现阶段应着力推动铁路提单在我国进口企业中的应用,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铁路提单金融服务,创建铁路提单金融新规则,多措并举激发铁路提单的商业价值,不断增强铁路提单在国内和国际的影响力。

积极推动铁路提单物权化的立法工作

在法律层面,我国应积极推动铁路提单物权化,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确认铁路提单的物权属性,为铁路提单的商业实践提供司法护航。积极统筹国内法和国际法,探索制定铁路提单国际规则,逐步在国际层面形成铁路提单国际公约。充分发挥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在“一带一路”商事争端化解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解决“一带一路”跨境运输物权化问题。

逐步构建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机制

在现行国际铁路货运规则下,铁路运单只是运输合同凭证和接受货物凭证,不能表征运单项下提货权。当前,铁路提单无法完全替代铁路运单,两者将在较长时间内并存运行。鉴于此,应逐步构建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协同运行机制,消除铁路运单控货功能对铁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干扰。现阶段推行铁路提单的有效方案是,将铁路提单的货运代理人(铁路提单签发人)设置为铁路运单的名义发货人和名义收货人,限制出口企业(通常为发货人)、进口企业(通常为收货人)基于铁路运单行使货物控制权,既让铁路运单的运输凭证功能正常发挥,也保障了铁路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加快制定统一的铁路提单制单标准

铁路提单的标准化是铁路提单金融创新实践中不可忽视的因素。铁路提单的不标准、内容及格式的不统一无疑将削弱铁路提单的权威性与可信度,限制铁路提单相关的金融服务。2020年9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多式联运提单在重庆、成都等地试点,提升了多式联运一体化、一单制服务水平,也促进了单据标准化。铁路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借鉴CIFA提单、海运提单,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推出格式、内容统一的铁路提单。

积极建立铁路提单信息共享系统

铁路监管部门在推进铁路提单金融创新方面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对货运代理人(铁路提单签发人)的资质作出明确的要求,并对铁路提单签发开展审核备案。二是对各地区铁路提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并与银行的相关信息系统等对接,实现铁路提单信息共享。这样使银行及时掌握铁路货物运输和流转信息,增强银行开立信用证和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的意愿。三是加快将铁路提单信息纳入国内和国际信用认证体系,缓解铁路提单信息不对称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