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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济体受益所有人登记制度比较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2期

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出现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最先被用于税收领域。直到2003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以下简称《40项建议》)修订时才在反洗钱领域引入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并于2012年版建议中明确提出受益所有人识别和登记的要求。建议24要求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其有权机关能够及时获取或得到充分的、准确的和最新的关于法人的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信息。建议25则要求各国应采取措施防范法律安排被用于洗钱或恐怖融资,特别是确保其有权机关能够及时获取或得到充分、准确和最新的关于明示信托,包括其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近20年来,经贸往来的全球化、法律工具的复杂化、反洗钱形势的严峻化,使得全面识别受益所有人变得愈发重要,过去十多年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受益所有人识别和登记。

在FATF第四轮互评估中,建议24“法人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建议25“法律安排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评估我国均为不合规。为应对这一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受益所有人登记的基本制度框架,但细节方面还有待主管部门出台更加细致的文件。为对我国有所借鉴,笔者聚焦欧美主要国家形式多样的受益所有人登记制度,介绍其做法,以为他山之石。限于篇幅,笔者重点关注其受益所有人登记制度框架。

 

欧盟反洗钱指令设定的受益所有人登记框架

欧盟于2015年发布了《欧盟第四号反洗钱指令》(以下简称《第四号反洗钱指令》),于2018年发布了《欧盟第五号反洗钱指令》(以下简称《第五号反洗钱指令》),在《第五号反洗钱指令》中明确表示,欧盟金融系统是否完整,取决于企业和其他法人实体、信托和类似法律安排的透明度,该指令全面采取了FATF所确立的“风险为本原则”,其目的不仅在于监测和调查洗钱行为,更在于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风险为本,自然要求能够提前识别风险,因此提高透明度就成为强有力的威慑手段。需要注意的是,欧盟的指令仅仅是确立基本的法律框架,具体的执行还需要各成员国将该指令转化成国内立法,即欧盟的指令仅仅是确立了各成员国的立法转化义务。

《第四号反洗钱指令》确立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第五号反洗钱指令》则全面应对了时代的新发展,在受益所有人登记方面设定了很多新的要求。《第五号反洗钱指令》第30条规定,成员国应确保其领土内的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获取和保存充分、准确和最新的受益所有权信息,包括其持有的受益权益的详细情况,并应确保违反规定的行为受到有效、相称和劝诫性措施或处罚,同时确保受益所有人有义务向这些实体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各成员国应要求其主管部门和金融情报机构能够及时获取这些信息。在这个基础上,成员国应确保由各成员国的中央登记处保存这些信息,比如商业登记处、公司登记处或者公共登记处。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成员国应采取机制确保信息的充足、准确和更新,特别是要求义务实体以及在一定限度内要求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差异报告。不仅如此,成员国应确保主管部门和金融情报机构能及时且不受限制地从中央登记处获取相关信息且不必通知相关实体。这些主管部门包括承担反洗钱或反恐融资职责的公共机关、税务机关、义务实体监管机构以及相关上游犯罪调查部门等主管部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成员国应确保公众至少能够获取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和居住国以及所持受益权益的性质和比例。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也可以提供能够识别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补充信息,如出生日期或联系方式。鉴于这一规定可能带来的风险,明确在特殊情况下,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可能导致受益所有人面临欺诈、绑架、勒索、暴力或恐吓风险,或者当受益所有人为未成年人或在法律上没有行为能力时,成员国可以视情况做出豁免。但是此种豁免不适用于信贷机构、金融机构以及作为公职人员的义务实体。

《第五号反洗钱指令》第31条针对FATF建议25所针对的法律安排做了规定,明确成员国应要求受本国法律管辖的任何明示信托的受托人掌握关于该信托受益所有权的充分、准确和最新的信息,该信息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可能的保护人、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型,以及对该信托行使有效控制的任何其他自然人。考虑到各国法律差异以及信托形态的复杂多样性,成员国应明确哪些具体法律安排具有与信托类似的结构或功能。成员国应确保受托人或者在类似法律安排中担任同等职位的人员披露其状态,并及时向义务实体提供受益所有权信息。这些信息应保存在受益所有权中央登记册内。成员国应确保主管部门和金融情报机构能及时、不受限制地获取相关信息且不必通知相关实体。与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不同之处在于,针对法律安排所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没有全面向公众开放,只有可以证明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才可以获取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和居住国以及所持受益权益的性质和比例。其他方面,如受益所有人登记豁免、信息差异报告等与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均无实质差异。

《第五号反洗钱指令》要求各成员国的中央登记册与欧洲中央平台互联互通,指令第31a条还规定了各成员国登记册互联所需的技术规范和程序,这就使得在欧盟范围内做到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的互联互通,使得至少在欧盟范围内跨国洗钱变得更加困难。目前,不仅欧盟包括英国和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基本都确立了中央登记册。

《第五号反洗钱指令》明确成员国可选择在网上登记和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查阅受益所有人信息,该费用不得超过提供信息的管理费用,包括维护和编制登记册的费用。这一规定主要是担心规定过高的查询费用会在事实上设定信息壁垒。需要提及的是,2022年11月欧盟法院一项判决(in cases C-37/20 and C-601/20)为受益所有人最低限度信息公开蒙上了一层灰纱,根据该判决,受益所有人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构成对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根本权利的侵害。各国迅速采取了因应措施,欧盟2024年换届之后会采取何种立法措施应对这一判决,还需拭目以待。

 

德国:“全能型”透明登记簿

德国在FATF第四轮互评估中表现欠佳,特别是涉及受益所有人透明度问题的第5项直接结果(Immediate Outcome)被评估为中等水平有效,需要重大改进。为了应对评估并转换欧盟指令,德国全面修改了其《严重犯罪行为所得收益识别法》(以下简称《洗钱法》),该法第四章全面且细致地规定了透明登记簿(Transparenzregister),确立了统一的受益所有人登记制度。

《洗钱法》第3条细致界定了受益所有人,其含义如下:拥有或控制一个法人、其他形式的合伙或者法律安排的自然人;能够基于其指示最终决定推动一项交易或建立法律关系的自然人;对于法人而言,拥有超过25%股份、持有25%以上投票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实施类似控制的自然人都属于受益所有人。通过多家公司间接达到同样的份额或控制权,同样属于受益所有人。如果无法确认存在受益所有人,则相应的法定代理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基于协议实施控制的协议当事人为受益所有人。对于有权利能力的基金会以及法律安排,当其以信托方式受第三人之托管理或分配财产时,下述人等为受益所有人:作为自然人的委托人、信托管理人或者保护人;基金会的自然人董事;被指定受益的自然人;尚未被明确指定的自然人受益群体;以及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对财产的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拥有决定性影响力的自然人;对基金会的非自然人董事以及被指定为基金会受益人的社团直接或间接拥有决定性影响力的自然人,以及对作为委托人、受托人或保护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社团直接或间接拥有决定性影响力的自然人。

第19条规定,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住所、受益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其所属的所有国籍。此处所谓的受益的方式和范围主要指相应的股份的份额、投票权,以及通过协议或他人授权等方式获得的权利。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19a条明确,在透明登记簿中,私法上的法人和经登记的合伙应登记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享有权利的不动产信息,包括管辖法院、登记簿区域、登记簿页码、不动产的四至等,以及其权利的属性、范围和期限。第19b条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向透明登记簿登记机关的相关信息报送义务。

第20条规定,私法上的法人和经登记的合伙有义务获取、保存和报送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即使他们住所地在外国,只要他们拥有或有义务获得德国不动产,则其同样有报送义务。此外也明确了受益所有人自身的报告义务。无论是义务实体,还是受益所有人,其信息发生变化之时,都有义务尽速报告。义务人在发现信息差异时,有义务立即报送,而登记机构也有义务对信息差异之处进行显著标识。对于未能履行登记义务者,法律视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10万欧元至500万欧元或者年营业额10%的罚款,但没有规定刑事责任。

第22条将透明登记簿打造成了所谓的联网平台(Vernetzungsplattform),或者说全覆盖登记簿,据此通过透明登记簿可以直接链接到商事登记簿、事务所登记簿、合作社登记簿、社团登记簿以及2024年刚刚纳入进来的合伙登记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透明登记簿并不产生公信力,立法也授权财政部会同司法部和消费者保护部针对链接和信息传输程序等方面的技术细节制定了条例。

第23条规定了透明登记簿的查阅问题,基本上与欧盟《第五号反洗钱指令》相同,但更加细致。其中也规定了受益所有人登记豁免,但明确查阅限制不得针对官方机构、法院、义务实体以及公证员。受益所有人有权申请获知对其信息的查询情况,查阅其信息的自然人需要匿名化,法人则应标明其名称。此外也明确规定了特定的官方机构对于透明登记簿数据的调用权力,尤其明确了相关官方机构仅能在其履行职责的目的限度内调用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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