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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视角下单据丢失的风险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2期

A银行开往非洲某国的一笔自由议付即期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交无记名提单,一次快递寄单。2024年1月26和1月29日交单行两次来报催收,但A银行一直未收到单据,2月10日A银行回报查询,次日交单行来报告知单据已于2月2日寄出并提供快递单号,快递跟踪记录显示单据2月6日到达深圳海关,后续再无更新记录。经多方查找无果后,快递公司出具了单据遗失证明,交单行随后补寄全套副本单据,并声称收到了相符交单,要求A银行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5条规定付款。A银行审核副本单据以发票显示合同号与信用证不一致为由拒付。经多次来回交涉无果后,申请人担心产生滞港费向开证行申请出具了提货担保,开证行付款。这便是典型的一则单据丢失案例,那么开证行应该如何处理相关风险呢?

 

单据丢失谁负责

在国际贸易中,尽管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概率极低,但是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流通环节多,实务中偶尔还是会发生单据丢失的情况。

UCP600第35条对于单据丢失情况下银行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当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寄送时,银行对单据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或中途遗失概不负责。

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兑或议付,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单据由保兑行寄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

总之,指定银行按信用证指示寄出单据后,其对单据中途丢失免责。只要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偿付义务不受单据丢失的影响,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单据丢失将由开证行负责,并最终由申请人承担后果。正如国际商会在R146的分析中指出,自相符单据被指定银行接受后,单据丢失的风险从受益人转移到开证行,该意见在UCP600第7条中得到进一步强调。

根据UCP600第7条,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将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那么,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要让开证行承担单据丢失的责任呢?根据《UCP600评述》(国际商会第680号出版物)的解释,UCP600第35条如此规定是为了鼓励指定银行尽快承付受益人的相符交单。试想指定银行若需对单据中途丢失负责,其为降低自身融资风险,必然待开证行收到他们寄出的单据后再办理承付,这将大大影响信用证运作效率。

众所周知,运输单据若是物权单据,一旦丢失将直接影响提货,并可能产生滞港费,善后十分麻烦。笔者将对UCP600第35条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展现开证行在该场景下的业务风险节点,并探讨预防和应对措施。

 

UCP600 第35条关键点分析

根据UCP600第35条,信用证下单据丢失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开证行才负责承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寄单行为指定银行、按信用证指示寄送单据、单据在指定银行寄给开证行途中丢失且构成相符交单,缺一不可。

信用证兑用银行。信用证根据兑用银行可分为开证行兑用、指定银行兑用和自由兑用三种。国际商会在TA715的分析部分指出开证行兑用的信用证,开证行是唯一的指定银行,不适用UCP600第35条。自由兑用的信用证,兑用地的任何银行都为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兑用和自由兑用的信用证均适用UCP600第35条。

按信用证指示寄送单据。信用证寄单指示一般包括收单地址、寄送次数、寄件方式和快递公司名称(若有),指定银行若未按信用证指示的寄单地址和寄送次数寄单造成单据丢失,不能获得UCP600第35条的免责保护,但如果信用证指定的快递公司拒绝收件或者因为疫情等原因信用证指定的快递公司无法收件,导致指定银行无法按信用证指示寄件是否可以获得UCP600第35条的免责保护呢?国际商会在TA909指出,如果信用证指定的寄件方式如快递或挂号信或指定了快递公司,指定银行应按其指示办理;如果信用证未指定快递或邮政服务提供商,指定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合适的寄件方式,如果指定的快递公司、寄件方式无法获取,或者因疫情等原因没有能够接受、收取或投递单据的相关快递或邮政服务提供商,只要指定银行已经尽力联系了接受或收取单据的快递或邮政服务提供商,并向开证行寻求对此单据投递方式的新指示,即使快递未能寄出,指定银行也可以按照UCP600第35条免责。

单据在指定银行寄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在UCP500时期,曾经有一则受益人出口花生且金额为200万美元的案例。案例中,单证相符,议付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后单据在邮寄途中遗失,开证行拒付。理由是:根据UCP500第16条,单据在传递过程中丢失银行免责。开证行的付款是以单证相符为条件的,单据丢失,开证行无法确定单据是否相符。UCP500第16条未专门提及寄单遗失情况,为弥补这一不足,UCP600第35条明确了单据遗失时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

相符交单。相符交单包括指定银行和开证行都认定相符,指定银行收到的是全套正本单据,按正常审核标准审单即可.但是,开证行收到的则是一套副本单据,审核标准肯定有所不同,国际商会在R651中表示,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这些副本单据的时候,视同已经按信用证要求提交了相应的正副本份数,包括正本影印件上出现的任何签名将被认为是原始签署。开证行有权要求交单人提交正本影印件,以审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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